2010-09-19 06:07:12Column

花博弊案關鍵 異質採購最低標

◎ 不知火

貴報自由廣場本月十七日刊出黃思銘先生「發包 出包」一文,質疑花博三件工程得標價與底價比例(標比)接近或等於百分之百,懷疑有洩漏底價之嫌。事實上問題不止於此!

關鍵是:這三件工程採用的決標原則都是「異質採購最低標」,採用這種決標方式,事實上就給了北市府許多可以「上下其手」的空間,可說是想給哪家廠商得標就肯定是該廠商得標,而且不必洩漏底價就可以讓廠商以極接近底價的價格得標!

為什麼這麼說?因為「異質採購最低標」的決標方式,是由採購機關組成「審查委員會」(請參考工程會頒布之《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該須知第四點規定:「…(廠商投標)必須經過委員會採評分方式審查,總平均不低於審查標準所定及格分數之廠商,方得辦理其價格標之開標。」也就是說只要審查委員會審議不合格,就算廠商報價再低也沒用,因為在開價格標之前就出局了。

而審查委員是由哪些人組成的呢?查詢政府電子採購網公布的資料,「台北國際花卉博覽會美術公園區舞蝶館與風味館新建工程」案,十一個委員中七個是市府人員;「台北國際花卉博覽會新生公園區夢想館、未來館與生活館展館新建工程」案,十一個委員中七個是市府人員;「二○一○台北國際花卉博覽會林安泰古厝—花茶殿、閩式庭園整建工程」案,九個委員中五個是市府人員。全部過半數!也就是說,台北市府可以藉由讓其他廠商不合格的方式來指定廠商,也難怪這三案都只有一家廠商投標,因為其他廠商看到採用這種決標方式辦理,也就知道得標廠商早已經內定了!

另外,這三案中前兩案的「底價金額」跟招標時即已公布的「預算金額」一模一樣,所以廠商根本不必去猜底價,這就是筆者說為什麼不必洩漏底價的理由。

實務上,「異質採購最低標」通常是使用於金額較低的採購案上,前提要件是採購標的必須有「異質性」,若這些數億元的鉅額工程真的具有異質性,那北市府為何不採用最有利標以適用程序較為嚴謹的《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而刻意採用容易操弄得標結果的「異質採購最低標」呢?

(作者現為政府機關採購監辦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