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29 12:22:20Column

在WTO控告歐盟成功是簽ECFA的反面教材

歷經了兩年多的努力,台灣最近在世界貿易組織(WTO)獲致一項重大的勝利,我們聯合美國、日本對歐盟課徵面板等三項電子產品關稅提出告訴,終於開花結果,得到WTO小組的支持。這項裁決不僅為相關業者一年省下大約一九六億元關稅以及生產基地無需外移等帳面上的好處,最重要的是,它彰顯了一個值得主政者深思的觀念轉換,那就是在WTO這個多邊機制下解決貿易爭端,才是台灣取得安全屏障、符合國家全方位發展的最優先政策選擇,而非傳統觀念的雙邊貿易協定FTA,更不是後遺症最大的「兩岸特殊性質」之經濟協議。

這起控告歐盟的案件,是台灣自二○○二年成為WTO會員以來,首次提起的訴訟,其勝訴造就了多層次的國際政治與經濟影響,尤其判決在這個時刻出爐,剛好可以與上個月簽署的國共ECFA形成一個顯著對比,證明「兩岸」之間的直線,經常不是累積政績的最短距離,若執意衝速,其衍生的外部效果遠遠超過台灣所能負荷。

根據資訊科技協定(ITA),簽署各國同意相互給予資訊產品零關稅待遇,以實踐資訊科技的自由化,但是二○○八年歐盟為扶植自身產業,卻對台灣十九吋以上加裝DVI端子的面板課徵十四%的關稅,經過我方與歐盟協商無效後,同年八月決定告上WTO。這個案例具有幾項特色。首先,台灣當時並不是單打獨鬥,遭遇同樣貿易障礙的,還有美國具硬碟的電視機上盒,以及日本兼傳真、掃描與影印的多功能事務機,於是台美日聯手行動,這個參與國際連結的模式,鞏固了台灣的地位,擴大了抗議能量,促使歐盟在訴訟伊始,就主動暫緩對這三項爭議產品課稅。

其次,WTO現在形成判例後,不只大面板,台灣輸往歐盟的機上盒、多功能事務機,也可以要求歐盟繼續給予零關稅待遇,同時更確認了智慧型手機、電子書以及未來的新科技產品不致被歐盟排除在ITA之外,延伸的受惠範圍至廣。再者,由於消除了關稅壁壘,國內資訊業者過去把部分生產線移到東歐國家的需求可以不必繼續;更關鍵的是,台灣的主要競爭對手韓國正與歐盟洽簽FTA,今後台灣即使暫時沒有與歐盟達成FTA,但是廠商留在台灣生產,照樣可以與三星等大廠在歐洲市場公平競爭。這個成功的經驗說明,條條大路通羅馬,路是人走出來的,世界絕不可能只有一條活路,何況WTO這個國際組織是現成的途徑,它具有諸多爭端解決的功能,台灣成為會員已經八年,豈可將本有的權利與義務視為無物?因此,對於經濟部當年採取的此一積極行動,國人必須給予掌聲。

相對於走向WTO國際平台,與貿易對手國建立合作關係,把台灣納入世界一部份的做法,這兩年多來,馬政府帶領大家凡事唯有透過中國才能解決、經過北京才能突破國際孤立生存發展,甚至建構「台灣與大陸同屬一個中國」的中華民族認同體系,正是完全相反的另一條岔路。這兩者有何不同?在國際平台上,是會員就平起平坐,「對等」與「尊嚴」根本不是問題,不必因為害怕流失,以致天天要掛在嘴上嚷嚷;與他國同盟,只需要計算彼此的利益目標是否一致,不用隨時擔心會被併吞吃掉;台灣是台灣的全部,是世界的一部分,既具主體性,不是附庸,也具全球性,不是邊陲,這樣的大局戰略,有哪一點不遠遠超越仰人鼻息、低聲下氣的現況?

什麼是台灣這兩年的現況?同樣是國際旅客,其他國家的來人會上演「老子就是有錢,來救濟你們」的場景嗎?同樣是外國政要,美日歐的州長、議員來訪有無必要出動大批警力戒護以觥籌交錯?總統又需要自稱「您,先生」嗎?同樣是企業大亨,比爾蓋茲到台灣,一些企業界會不會像小廝一樣蜂擁在旁陪笑?同樣是國際參與,美日歐在WHO聲援台灣時,有要求我們必須寄身在他國項下被帶進場才可出席嗎?同樣簽署國際合約,其他國家會設置「一個美國」前提?會強調這是具有「太平洋特殊性質」的協議?會說不准台灣與他國進行主權國的FTA嗎?以上種種因國共不當交往政策所產生的外部成本,正由全體國人負擔傷害,馬政府有提出任何因應改善嗎?

台灣應走哪一條路?該做什麼選擇?我國在WTO控歐成功,是一個最佳的反省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