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5-14 08:58:59Column

北市都更兩倍容積?江:不太可能



內政委員會審查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政部長江宜樺(右)與營建署長葉世文(左)列席備詢。 記者屠惠剛/攝影


【聯合晚報╱記者唐孝民╱台北報導】2010/04/26

台北市政府日前宣布住宅政策大利多,將協助屋齡30年以上的「中低樓層老舊建物」進行更新重建,並可享有兩倍的容積獎勵。對此內政部長江宜樺上午在立法院答詢時指出,要取得兩倍的容積獎勵,必須符合都市更新條例中有關策略性開發的各項條件,據他了解,北市府「都更面積達2000平方公尺」條件,與法定的「都更面積須達5000平方公尺」不符。

他強調,依照日前媒體報導有關北市府釋出兩倍容積獎勵的內容,除非修法,否則不太可能達到。

江宜樺表示,都更條例規定,符合策略性開發地區才能有機會享有兩倍容積獎勵,策略性開發地區必須位於鐵路或捷運400公尺範圍內,必須是位於都會區水岸港灣周邊適合高度開發地區,或是必須配合重大發展需要辦理都更,並經地方報中央核定。

他指出,除了必須是策略性開發地區外,同時亦要具備包括更新面積需5000平方公尺以上、更新後集中留設的公共開放空間,必須達基地面積的50%以上,以及整體規劃能提升附近環境品質,同時具備綠建築標準等四項條件全數符合,才有機會額外再爭取0.5倍的容積獎勵,達到兩倍的容積獎勵目標。

他表示,依照現行「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規定,若都市更新案能符合綠建築、提供社區公益、完整的街廓等要件,最高可獲0.5倍的獎勵容積,使更新案可享有1.5倍的法定容積。但若想在1.5倍之外,再額外爭取0.5倍的獎勵容積,只有屬於策略性再開發地區,同時符合上述四項條件要求,才有機會享有兩倍容積獎勵的優惠。

他強調,樂見地方政府積極推動都更,協助老舊社區改造翻新,但政府制定容積有總量管制,希望地方政府視都市發展做彈性運用,但原則是不可超過總量管制。

江宜樺說明,目前一般多屬一倍的容積獎勵,地方政府有0.5倍的獎勵容積空間,可做彈性運用,但同時必須經過縣市都市更新委員會的同意。至於額外的0.5倍容積獎勵,屬於中央權限,必須依照都更條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