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30 13:56:19Column

財長為退休金告銓敘部 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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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張國仁/台北報導】

閣揆吳敦義口中的「智多星」財政部長李述德為了自己請領公保年金時,因北市財政局長與中央政府財政部長職位俸點不同,結算相差147萬餘元,與銓敘部對簿公堂,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公告裁定結果,李述德敗訴。

法院裁定指出,李述德針對銓敘部的函釋提起行政訴訟,但函釋並非行政處分,因此他提起訴訟要件不合,基於先程序後實體原則,應予駁回他的訴訟請求。

李述德為公務員年資超過30年,依規定原可免繳公保保費。但他在97年時已請領公保養老給付(公保年金),年資已結算,後來擔任財政部長,必須繼續按月繳保費。

同時,當時他以台北市財政局長(屬政務人員)請領公保年金,是比照簡任14職等最高800俸點,月俸為51,480元計算。但如果按財政部長的月俸為92,480元計算,前後相差147萬6,000元之多。

李述德訴訟時指出,銓敘部在96年3月函釋,政務人員必須在離開政務職務5年內提出公保養老給付,逾期請求權時效將消滅。因他是在95年4月3日自台北市財政局長轉任市府秘書長(屬常務人員),自然以政務人員離職後時效內提出公保年金請領較合算。

不料政策卻在隔年改變,導致他請領年金權益受損。因此他向考試院表示願意退還已領取的公保年金,換回已結清的年資。考試院並未接受;他隨後提起訴願,卻遭駁回,於是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李述德在市府秘書長期間申請自願退休,退休生效日為97年5月20日,業經銓敘部在同年6月23日核定。但因他在退休同日再擔任財政部長,市府財政局於是主動發函給銓敘部,建請同意他依銓敘部97年3月的函釋規定重新選擇暫不請領公保養老給付。

問題是,這項建請是財政局內部的決定,不是李述德的要求,他本人也未提出重新辦理選擇請領公保養老給付的申請。法院因此認定,李述德辦理公保年金請領業經核定或確定。

法院並認為,財政部對銓敘部的建議案是行政機關內部所為職務上的表示,不是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作的決定,其性質不是行政處分,當事人自不得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李述德如不服法院此一裁定結果,可以提起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