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關於都市計畫「容積移轉」的新聞評論(2007/09)
http://land.e-saint.net/land/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393
(2007/09/16在中時電子報搜尋「公共設施保留地」)
中國時報 A17/大台中地區 2007/09/15
縮小樓板坪數 才符需求
【黃繡鳳】
台中市容積移轉政策在中央頒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後,於94年發布實施「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並於95年發布修正部分條文「台中市容積移轉辦法接受基地居住單元面積需達100平方公尺以上」,此建築面積之下限引起營建業者之高度關切,認為大坪數住戶不一定符合市場需求,遂有縮小面積下限之提案。
政治大學地政系教授林左裕認為,依此要點,起造人得以自受限制發展地區(如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古蹟等)移出容積,可協助政府取得公設用地、使舊市區環境衰敗地區得以取得公共空間、或可將古蹟之容積移轉,提高所有權人保存意願。簡而言之,即將一塊土地可移出容積,移轉到其他可建築之土地使用。
林左裕只出,在目前國人小家庭、少子化的趨勢下,居住面積之需求勢必相對減少,因此在市場經濟之考量下,若以面積下限規範而生產難以去化之商品,則可能導致產品閒置、資源之浪費,因此就市場之觀點,政府管的應是愈少愈好,由市場機制中「那隻無形的手」去引導。但若因此而影響原來「容積管制、品質保證」規範的美意,則有必要檢討面積下限的問題。
他說,在每人居住單位空間固定之假設下,大坪數(如4、5房)與小坪數(如2、3房)之客層雖明顯不同,但就居住密度而言,是否規定居住單位總面積之下限卻不會影響居住密度,也因此不會影響整體品質。
可能影響品質或密度的原因反而是未隨屋蓋足夠車位致使住民隨意停車,或是住戶任意隔間或加蓋,使人口密度增加而導致居住品質惡化。
因此政府對於每一居住單元「面積下限」之限制應可檢討鬆綁,由市場機制取捨商品,說不定未來時機一變,建商因應市場所推的商品反而比面積下限高得多呢。
中國時報 C2/北市新聞 2007/09/07
容積移轉設年限 防止不法牟利 設回饋金制 發展局列入考慮
【朱芳瑤/台北報導】
台北市政府日前同意考量國民黨台北市議員楊實秋提議,規定15米以上既成巷道容積移轉,應訂定土地持有年限,以保護原始地主。消息一經披露,引發不少土地代書業者關切,昨日並親至議會向楊實秋陳情。
日前,楊實秋要求市府,若同意15米以上既成巷道得作為容積移轉的送出基地,應區隔原始地主與土地掮客,否則將產生土地掮客結合不肖民代,以低價向原始地主收購既成巷道來換取高價容積的狀況。
昨日,他進一步舉例,土地掮客若僅持有既成巷道或公共設施用地 2、3年,與原始地主持有年份數10年相比,2者若同樣可換取100%的容積移轉,實屬不公,亦造成特定分子牟取暴利,無法彰顯社會公平正義。
但台北市公共設施保留地權益促進會長李振嘉認為,容積移轉若設有年限限制,有違自由經濟市場機制,法律保障人民財產不管經由買賣、贈與或繼承,都有自由處理權,即使土地掮客收購公共用地,只要合法投資賺取合理利潤,應一視同仁不該訂定有違憲疑慮條款。
業者坦承,前例顯示,的確有不肖人士向既成巷道原始地主收購土地,再賣給政府領取高額收購補償金或容積移轉,但人謀不臧的情況實屬少數。李振嘉表示,從樂觀面來看,不設限鼓勵容積移轉將有助於都市更新,且資本市場的運作精神即,原始地主可自由選擇買主,以最滿意的價格賣出,順利變現,不乏有土地代書解決地主經濟困難的狀況。
發展局代表指出,針對15米以上既成巷道作為容積移轉標的政策,訂定持有土地年限勢在必行,但議員建議以年限之分「打折」對應不同程度的容積移轉數量,此方案已遭內政部打回票,業者另提議不「打折」,而改設回饋金制度,該局會列入考慮。
中國時報 C1/北縣焦點 2007/08/20
容積移轉修法 府會關係緊張
【林家群/北縣報導】
去年縣政府為北縣都市景觀與生活品質的長遠發展,欲修正北縣容積移轉規定加以控管,但修正案將作為送出基地的「道路用地」排除,引起業界抗議,更造成府會關係一度緊張。
縣議會最後決議,容積移轉事宜因涉及人民權益,須透過制訂自治條例方式由議會審查通過才能實施。縣府於是提出「台北縣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自治條例」,目前正在議會進行立法程序。
條例中較重要的條文包括明訂接受基地的條件「面臨已開闢8公尺上道路或經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以及基地連接前款道路之長度達 8公尺以上,面積達5百公尺以上」(第三條)。
明訂屬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者,包括「道路、人行步道、公園、鄰里公園、綠地、廣場、人行廣場、兒童遊樂場及體育場及其他經縣府同意之土地」,均可為送出基地(第五條)。
縣府原希望自治條例完成立法程序後就公布實施,但議會審查時卻希望明年六月卅日才施行,讓外界認為係預留時間讓業界趕緊處理手頭上案件的「便民」作法。
中國時報 C1/北縣焦點 2007/08/20
容積移轉放放收收 1縣3制 小巷蓋大樓都會擠爆了
【林家群/北縣報導】
台北縣市一河之隔,都市景觀截然不同,過去以北市為重心,但近年北縣因容積移轉之故,沿河都會板橋、三重高樓櫛比鱗次,反觀北市因嚴格控管容積移轉,設限極多,讓老社區萬華、大同區市況蕭條。
不過,北縣近10年因容積移轉興起的搶建風潮,讓土地使用強度過高,人口群聚,影響生活品質,因此要控管容積移轉;但台北市卻在今年七月宣布針對部分地區放寬容積移轉,其中之一就是老社區再現風華,促進都市再生,落實「東西軸線翻轉」。
城市競爭 影響人口遷徙
台北縣市間的發展,是否因為容積移轉上有不同政策考慮,未來在都市景觀、人口遷徙及城市競爭力上有所變化,值得觀察。
台北縣近年開發快速,都會區高樓林立,連許多8米以下的小巷弄中也是大樓聳立,絕大多數是因為容積移轉過於寬鬆帶來的影響。
北縣在內政部九十三年六月修正公布「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前,已在八十六年對全縣17處都市計畫區發布實施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九十三年五月又針對其中5個都計區進行通盤檢討,並修正其容積移轉上限及接受基地面積條件。
九十四年二月,縣府因內政部九十三年發布的「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而訂頒「北縣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要點」,結果出現「一縣三制」狀況。
嚴格控管 以維生活品質
由於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實施的都計區,有關容積移轉部分對於接受基地的臨路條件一開始並未規定,九十三年只針對5個都計區修正容積上限及接受基地面積,所以才會出現建商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容積移轉後,在小巷弄內蓋大樓。
而接受基地面積也變來變去,一開始要求大於1千平方公尺,再改為如比鄰送出基地只要大於3百平方公尺,未比鄰者須大於5百平方公尺,後來「北縣容積移轉實施要點」規定接受基地只要大於3百平方公尺即可。
但接受基地如果面積大,即使容積移轉取得的建坪高,但因建蔽率之故,可做為公共空間的面積較大;如果接受基地面積小,能保留做為公共空間就小,環境、交通、公安等都受影響。
城鄉局估算,北縣未徵收的公共設施用地約6千公頃,如全部以容積移轉取得,將可增加容積約2億平方公尺,以現行人口數與住宅區面積約每人25平方公尺計算,北縣約可再增加8百萬人。
由於體認容積移轉不加以控管將嚴重影響生活品質,縣府已將容積移轉自治條例送縣議會審查,預料明年中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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