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被告不服看守所對他的處分或處遇,如停止接見親友、上戒具等,過去只能向所方申訴,不能打官司。大法官昨天作成第六五三號解釋,宣告羈押法及相關施行細則限制被告訴訟權的規定違憲,應在兩年內完成修法。
前總統陳水扁遭上手銬進出台北看守所,引發人權爭議。未來類似情形,當事人如認為所方戒護過當,循內部申訴不成後,可提起行政訴訟;如果認為不給洗熱水澡違反人權,也可能可以打官司爭取。
大法官形容本號解釋是扳倒「特別權力關係」的最後一個堡壘,從公務員、學生、軍人到羈押被告,都不再因與國家、學校、軍隊、看守所之間「管理與服從」的關係,而被剝奪訴訟權;大法官許宗力更直指本解釋是「人權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看守所的主管機關法務部則表示,已參酌國外公約及立法例,全面檢討矯正法規,無論是健全羈押被告的申訴救濟制度,或不服處分的訴訟權,都已入納入研修;修正範圍也不止羈押法,將擴及監獄行刑法等相關法規,保障收容人的人權。
本號解釋是由服刑中的台南市警局前警員王伯群提出聲請。九十一年間,他涉嫌殺人未遂被羈押在台南看守所,因違反所規被隔離,並在舍房內進行廿四小時錄音、錄影;王不服,向所方申訴無效,提起行政訴訟,但遭行政法院「以無權提訴」駁回。
大法官解釋指出,羈押被告的人身自由雖受拘束,但基於無罪推定原則,仍享有憲法上的權利,執行羈押機關欲加限制,須符合憲法比例原則。
羈押被告如果認為看守所對他不利的決定,逾越羈押目的或維持羈押處所秩序的必要範圍,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的權利時,應准許他向法院提起訴訟救濟。
除了修法准許羈押被告有訴訟權,大法官也要求法務部健全內部的申訴制度。至於訴訟要採刑事、行政訴訟或特別訴訟,有關的範圍、程序、制度的設計,大法官未細部指示,全交給法務部等機關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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