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5-01 11:23:59Column
招標機關的施工要求,逾越招標文件規定,廠商該如何處理?
問題說明:
廠商承包招標機關建築新建水電工程,工程進行中突接獲招標機關要求施做電梯電源配線項目,經向招標機關陳情契約中的施工圖及標單上均無任何電梯電源配線項目,且電梯工程也不屬於本工程範圍,請招標機關辦理變更設計未獲同意。
專家建議:
一、對廠商建議事項:
工程採購決標後,其結算方式可分為契約總價結算及實做數量結算兩種。所稱契約總價結算係指廠商應承做的項目及數量,以契約中設計圖及說明書所涵括的全部為準。所稱實做數量結算,是指廠商應承做的項目及數量,以契約詳細表中所列為準,並依實際施作結果結算。
本案例招標機關要求承包廠商施作施工圖說及標單上,均無標示電梯電源配線項目,依經驗判斷,可能屬契約總價結算工程。機關認為圖說上,雖無電梯電源配線,但因關聯工程尚有電梯設備,且為新建工程,電源部份自屬應做項目,廠商本須施作而無變更設計問題。
電梯電源配線佔全部施工費的比例甚少,為免廠商因小失大,建議廠商在施工前,一方面用書面向機關反映電梯並未包含在本工程,在估算標價時,均依圖說估算,並未包含該電源管線項目,並保留變更設計追加的權利,另一方面配合工程進度先行預埋管路,避免造成工程停頓,必要時,可依規定向機關請求協議,協議不成時,可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履約調解。
二、對政府機關建議事項:
機關辦理採購訂定契約應本公平合理原則,並顧及公共利益。本案例若屬契約總價結算工程,依前述分析,可能在契約圖說上未繪製或載明電梯配線項目。契約文件有所疏漏或缺項在所難免,惟凡事應探求其契約真意,機關不妨請設計者,對他案的電梯造價做合理分析,以瞭解其價格是否含有電源配線在內,若未包含電源配管線,依慣例應由水電承攬廠商施做,對於用電申請及用電安全宜由水電承包商負責,但應依契約規定同意變更加帳予水電承包商。若其含於電梯工程內,則應要求電梯施工廠商施做。
建議廠商注意事項:
廠商在投標前,如發現招標文件內容有漏列施作項目的情形,可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的規定,在招標文件規定時間內,向招標機關提出釋疑請求,以瞭解機關真正的要求,以做為投標的參考。
但在工程慣例上,如機關的要求屬於完成工程不可或缺、隱含在施工項目中時,則不能要求追加給付。
廠商對契約總價結算工程投標時在估算承包總價前,應注意估價的準確度,不宜僅根據招標機關所提供的詳細表估價,應詳閱圖說。若遇詳細表有漏列情形,應再詳閱相關招標文件,瞭解對該漏列情形的解決機制,若得標後仍有解決機制且得補列,得不將漏列項目估入標價,以增加得標機會。
若無可補列,則應將該漏項部份,估入標價,以免造成損失。
問題解析:
一、工程採購以契約總價結算時,每有估價與實際不符的情形發生。其原因大致有招標機關所給予的等標期限過短,廠商無法詳實估價,或廠商因工作繁忙,對標案不細加探究,僅憑經驗估價,而造成事後的處理爭議。
二、依政府採購法第6條的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契約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本此原則,以契約總價結算的工程採購,機關在招標文件上規定施作的項目,應以契約圖說所涵蓋的全部範圍為準,並應規定如實做數量較詳細表所填數量增減超過百分之十時,超出百分之十的部份,可依實作情形加以增減。此外,也應規定若詳細表所列項目有漏項或減項時,可依契約變更設計的方式加以辦理。因此,契約內容已兼顧承包廠商的風險,其風險已規範在一定範圍內。
三、本案例,若契約內容訂有事後補救機制,機關與廠商間可藉由協議加以補救。若契約中未明定該項機制,廠商可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的規定,用書面向機關要求協議,若能達成協議,可將協議紀錄做為契約附件之1,據以執行。若協議不成,廠商得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申請調解,依「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第第30條的規定,申請者應繳納調解費,其額度依該規則第32條規定,以請求或確認標的金額計算,若調解成立,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效力。
相關法條:
一、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41條及第85條之1。
二、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辦法第第30條、第31條、第32條及其他相關規定
廠商承包招標機關建築新建水電工程,工程進行中突接獲招標機關要求施做電梯電源配線項目,經向招標機關陳情契約中的施工圖及標單上均無任何電梯電源配線項目,且電梯工程也不屬於本工程範圍,請招標機關辦理變更設計未獲同意。
專家建議:
一、對廠商建議事項:
工程採購決標後,其結算方式可分為契約總價結算及實做數量結算兩種。所稱契約總價結算係指廠商應承做的項目及數量,以契約中設計圖及說明書所涵括的全部為準。所稱實做數量結算,是指廠商應承做的項目及數量,以契約詳細表中所列為準,並依實際施作結果結算。
本案例招標機關要求承包廠商施作施工圖說及標單上,均無標示電梯電源配線項目,依經驗判斷,可能屬契約總價結算工程。機關認為圖說上,雖無電梯電源配線,但因關聯工程尚有電梯設備,且為新建工程,電源部份自屬應做項目,廠商本須施作而無變更設計問題。
電梯電源配線佔全部施工費的比例甚少,為免廠商因小失大,建議廠商在施工前,一方面用書面向機關反映電梯並未包含在本工程,在估算標價時,均依圖說估算,並未包含該電源管線項目,並保留變更設計追加的權利,另一方面配合工程進度先行預埋管路,避免造成工程停頓,必要時,可依規定向機關請求協議,協議不成時,可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履約調解。
二、對政府機關建議事項:
機關辦理採購訂定契約應本公平合理原則,並顧及公共利益。本案例若屬契約總價結算工程,依前述分析,可能在契約圖說上未繪製或載明電梯配線項目。契約文件有所疏漏或缺項在所難免,惟凡事應探求其契約真意,機關不妨請設計者,對他案的電梯造價做合理分析,以瞭解其價格是否含有電源配線在內,若未包含電源配管線,依慣例應由水電承攬廠商施做,對於用電申請及用電安全宜由水電承包商負責,但應依契約規定同意變更加帳予水電承包商。若其含於電梯工程內,則應要求電梯施工廠商施做。
建議廠商注意事項:
廠商在投標前,如發現招標文件內容有漏列施作項目的情形,可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的規定,在招標文件規定時間內,向招標機關提出釋疑請求,以瞭解機關真正的要求,以做為投標的參考。
但在工程慣例上,如機關的要求屬於完成工程不可或缺、隱含在施工項目中時,則不能要求追加給付。
廠商對契約總價結算工程投標時在估算承包總價前,應注意估價的準確度,不宜僅根據招標機關所提供的詳細表估價,應詳閱圖說。若遇詳細表有漏列情形,應再詳閱相關招標文件,瞭解對該漏列情形的解決機制,若得標後仍有解決機制且得補列,得不將漏列項目估入標價,以增加得標機會。
若無可補列,則應將該漏項部份,估入標價,以免造成損失。
問題解析:
一、工程採購以契約總價結算時,每有估價與實際不符的情形發生。其原因大致有招標機關所給予的等標期限過短,廠商無法詳實估價,或廠商因工作繁忙,對標案不細加探究,僅憑經驗估價,而造成事後的處理爭議。
二、依政府採購法第6條的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契約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本此原則,以契約總價結算的工程採購,機關在招標文件上規定施作的項目,應以契約圖說所涵蓋的全部範圍為準,並應規定如實做數量較詳細表所填數量增減超過百分之十時,超出百分之十的部份,可依實作情形加以增減。此外,也應規定若詳細表所列項目有漏項或減項時,可依契約變更設計的方式加以辦理。因此,契約內容已兼顧承包廠商的風險,其風險已規範在一定範圍內。
三、本案例,若契約內容訂有事後補救機制,機關與廠商間可藉由協議加以補救。若契約中未明定該項機制,廠商可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的規定,用書面向機關要求協議,若能達成協議,可將協議紀錄做為契約附件之1,據以執行。若協議不成,廠商得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申請調解,依「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規則」第第30條的規定,申請者應繳納調解費,其額度依該規則第32條規定,以請求或確認標的金額計算,若調解成立,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效力。
相關法條:
一、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41條及第85條之1。
二、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暨收費辦法第第30條、第31條、第32條及其他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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