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3-14 10:22:22Column

「臺北市政府採購評選委員倫理規範」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府工採字第09530187500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9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4、48、94 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 44 條

要  旨: 為確保本府各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依規定辦理採購評選,訂定「臺
北市政府採購評選委員倫理規範」
十一、本規範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由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機關於通 知委員派兼或聘兼事宜時一併附於通知書中。

http://web.law.tpc.gov.tw/Scripts/Query1B.asp?no=3D01300%A9%B2%A4u%B1%C4+++++++++++++++++09530187500+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09400312470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8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4 年秋字第 12 期 14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56 條

要  旨: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涉及評選作業者,建議於評選前對採購評
選委員重申「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之內容
主 旨: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涉及評選作業者,建議於評選前對採購評
選委員重申「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之內容,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
轄) 機關。
說 明:一、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 94 年 8 月 2 日 (94) 電秘字第 303
號函送本會「健全政府採購環境座談會」會議紀錄,述及部分機關之
採購評選委員會辦理評選,曾發生部分委員於廠商簡報時要求廠商提
供優惠回饋情形,違反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10 條規定,希本會函知
各機關旨揭建議。
二、為免採購評選委員疏於留意本會訂頒之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之內
容 (例如:不應於簡報詢答過程中要求廠商提供機關優惠回饋或更改
投標文件內容) ,致衍生評選爭議,造成評選不公之情形,爰為旨揭
建議。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 本:立法委員吳志揚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高思博國會辦公室、台北市電腦商
業同業公會、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 (網站)

參考法條:政府採購法 第 56 條 (91.02.06)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第 10 條 (94.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