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3-14 10:16:43Column
檢送「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09500191630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5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臺南縣政府公報 95 年第 23 期 23-26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48、56 條
要 旨: 檢送「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及「政府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
主 旨:檢送「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
知」及「政府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 明:一、依 95 年 3 月 22 日行政院第 2983 次會議 院長對「最有利標決
標機制之檢討改進措施報告」案之提示(公開於本會網站)辦理。
二、有關旨揭作業須知適用情形說明如下:旨揭作業須知所稱「異質採購
」,指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
效益、特性、實績經驗、財務狀況、如期履約紀錄或價格等,有差異
者,其差異情形較小者,適用「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經
審查合於標準之優良廠商開價格標,採最低標決標;其差異情形較大
者,適用「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評選委員之評選結果
有明顯差異者,應先行處理後,再宣布最有利標。
三、採購標的明確,在不降低品質的前提下,以最低標為決標原則。
副 本:本會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09500191630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5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臺南縣政府公報 95 年第 23 期 23-26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48、56 條
要 旨: 檢送「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及「政府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
主 旨:檢送「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
知」及「政府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 明:一、依 95 年 3 月 22 日行政院第 2983 次會議 院長對「最有利標決
標機制之檢討改進措施報告」案之提示(公開於本會網站)辦理。
二、有關旨揭作業須知適用情形說明如下:旨揭作業須知所稱「異質採購
」,指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
效益、特性、實績經驗、財務狀況、如期履約紀錄或價格等,有差異
者,其差異情形較小者,適用「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經
審查合於標準之優良廠商開價格標,採最低標決標;其差異情形較大
者,適用「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評選委員之評選結果
有明顯差異者,應先行處理後,再宣布最有利標。
三、採購標的明確,在不降低品質的前提下,以最低標為決標原則。
副 本:本會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
附 件: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建立各機關以最低標辦理異質工程及非以現
貨供應之財物採購,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機關辦理異質採購,得於招標文件訂定審查標準,並成立審查委員會
及工作小組,審查投標廠商之資格及規格後,就合於標準之優良廠商
開價格標,採最低標決標。
三、機關於招標文件訂定之審查標準,應由機關首長核定後方得辦理招標
,並得成立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議後簽報首長核定。
四、機關依本作業須知辦理開標,應依資格、規格及價格之順序分段開標
。
資格及規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經本委員會採評分方式審查,總平
均不低於審查標準所定及格分數之廠商,方得辦理其價格標之開標。
五、機關為依本作業須知辦理而成立之工作小組,其成員至少須有一位取
得採購專業人員基礎或進階資格者。
六、本委員會辦理評分,應就各審查項目、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
,逐項討論後為之。審查結果應簽報首長核定。
七、本委員會或個別委員審查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或不同審查
委員之審查結果有明顯差異者,應提交本委員會召集人處理,並列入
會議紀錄。
八、機關對於本委員會違反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決議,不得接
受;發現審查作業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應依本
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予開標決標。其涉及違法失職行為
者,應依相關規定懲處。
九、機關對於依本作業須知決標之得標廠商,應督促其切實履行契約,不
得任意變更。各採購稽核小組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對於依本作業須
知決標之採購,應加強稽核、查核。
十、機關訂定審查標準及成立本委員會、工作小組,得比照本法所定最有
利標評選辦法及採購評選委員會之相關規定。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建立各機關以最低標辦理異質工程及非以現
貨供應之財物採購,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機關辦理異質採購,得於招標文件訂定審查標準,並成立審查委員會
及工作小組,審查投標廠商之資格及規格後,就合於標準之優良廠商
開價格標,採最低標決標。
三、機關於招標文件訂定之審查標準,應由機關首長核定後方得辦理招標
,並得成立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議後簽報首長核定。
四、機關依本作業須知辦理開標,應依資格、規格及價格之順序分段開標
。
資格及規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經本委員會採評分方式審查,總平
均不低於審查標準所定及格分數之廠商,方得辦理其價格標之開標。
五、機關為依本作業須知辦理而成立之工作小組,其成員至少須有一位取
得採購專業人員基礎或進階資格者。
六、本委員會辦理評分,應就各審查項目、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
,逐項討論後為之。審查結果應簽報首長核定。
七、本委員會或個別委員審查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或不同審查
委員之審查結果有明顯差異者,應提交本委員會召集人處理,並列入
會議紀錄。
八、機關對於本委員會違反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決議,不得接
受;發現審查作業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應依本
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予開標決標。其涉及違法失職行為
者,應依相關規定懲處。
九、機關對於依本作業須知決標之得標廠商,應督促其切實履行契約,不
得任意變更。各採購稽核小組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對於依本作業須
知決標之採購,應加強稽核、查核。
十、機關訂定審查標準及成立本委員會、工作小組,得比照本法所定最有
利標評選辦法及採購評選委員會之相關規定。
附 件: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確保各機關依公平、公正
原則執行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所定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特
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機關規劃辦理最有利標,應先逐案檢討確有不宜採最低標而宜採最有
利標決標之具體事實及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核定,且報經上級機關核
准後,方得辦理。
三、已訂有明確規格或訂定規格並無困難之採購,或不熟悉最有利標作業
規定之機關,均不宜採最有利標決標。
四、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應確定擬決標標的價格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後
,方得決定最有利標。
為執行前項規定,機關應妥善利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協商程序。
五、機關為辦理最有利標而成立之工作小組,其成員至少須有一位取得採
購專業人員基礎或進階資格者。
六、採購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辦理廠商評選,應就各評選項
目、受評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為之。評選結果
應簽報首長核定。
七、本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或不同評選
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者,應提交本委員會召集人處理,並列入
會議紀錄。
八、機關對於本委員會違反本法之決議,不得接受;發現評選作業有足以
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應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
款規定不予開標決標。其涉及違法失職行為者,應依相關規定懲處。
九、機關對於最有利標之得標廠商,應督促其切實履行契約,不得任意變
更。各採購稽核小組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對於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
購,應加強稽核、查核。
參考法條: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 第 1 條(95.05.23)
政府採購法 第 48、56 條(91.02.06)
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第 1 條(95.05.23)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確保各機關依公平、公正
原則執行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所定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特
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機關規劃辦理最有利標,應先逐案檢討確有不宜採最低標而宜採最有
利標決標之具體事實及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核定,且報經上級機關核
准後,方得辦理。
三、已訂有明確規格或訂定規格並無困難之採購,或不熟悉最有利標作業
規定之機關,均不宜採最有利標決標。
四、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應確定擬決標標的價格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後
,方得決定最有利標。
為執行前項規定,機關應妥善利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協商程序。
五、機關為辦理最有利標而成立之工作小組,其成員至少須有一位取得採
購專業人員基礎或進階資格者。
六、採購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辦理廠商評選,應就各評選項
目、受評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為之。評選結果
應簽報首長核定。
七、本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或不同評選
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者,應提交本委員會召集人處理,並列入
會議紀錄。
八、機關對於本委員會違反本法之決議,不得接受;發現評選作業有足以
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應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
款規定不予開標決標。其涉及違法失職行為者,應依相關規定懲處。
九、機關對於最有利標之得標廠商,應督促其切實履行契約,不得任意變
更。各採購稽核小組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對於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
購,應加強稽核、查核。
參考法條: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 第 1 條(95.05.23)
政府採購法 第 48、56 條(91.02.06)
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第 1 條(95.05.23)
很讚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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