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1-19 01:55:38茱莉亞

「無罪」推定乎?!

◎《說在前頭》

 

台灣島內在這一、兩個月以來的每日電視新聞,有如八點檔電視連續劇一般,接連地以聳動標題報導著一些政治人物的司法案件消息,甚至後來這些媒體就乾脆直接把這件事定性成「醜聞」了。同時,或許是因為新聞主角們地位的敏感度吧!這些消息在一剛開始爆發開來時,便在國內政壇引起一股不小的震撼。剛開始時,正處於長假中也還算是閒閒沒事的我,還會很仔細地在看各台或各家媒體(含電視或平面)的新聞報導或者是主題新聞的評論,但是看到後來我就有點傻眼了。原因是我發現這些最後被報導出來的消息,顯然都是出自於司法偵察階段的證據調查方法(含人證和物證)

 

然而這些報導內容據我所知,理論上應該不是一般如新聞記者等平民小輩可以輕易取得的,從每日高潮迭起的事態發展看來,這些顯然是從檢察體系流出來的內部消息。所以說,這下這件事情我就覺得更怪了,原因是我明明就記得我國刑事訴訟法裡面還規定著「偵察不公開」這條條文阿,哪時候這條條文已經被刪而檢察官可以不遵守了呢?於是乎,我上網查了一下最新法規,發現它並沒有被拿掉阿,刑訴第245條第一項也還好好的在那(如果不相信的話,可以點進去這裡詳細看看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C0010001245),但是為什麼這些屬於案件偵察階段的消息每天都好像電視連續劇一般的天天上演,還屢有戲劇安排般的高潮鋪陳結構呢?

 

這些看在我的眼裡,突然感到一種似乎刑訴第245條第一項的規定有要變成門神的潛力出現(OS:當然我希望這不要發生囉!)。然而弔詭的是,本條原則的背後卻深深地與現代刑事制度發展與人權保障之基石-「無罪推定原則」有著緊密不可分的關係,所以我很好奇到底這個無罪推定原則還撐不撐得下去呢?!如果再這樣搞下去的話,我看刑訴第245條第一項也就可以直接刪了,因為根本已經形同具文了嘛!

 

幸好,不論事件之真相最後如何,我慶幸的是除了之前民間人權團體和司改團體已經嚴正抗議過這件事之後,今日也看到已有司法人員寫文章出來抨擊了,對於此點,茱莉亞真是大感欣慰!同時,因為這篇文章的適時出現也可幫助我確認一下,到底我之前念的那一些法律專業的書籍有沒有唸錯或是產生認知上的錯誤。基於以上原因,在此提供該投書於此給大家參考,就算是一個也是習法之人(即茱莉亞本人)之時事觀察紀錄囉。最後坦白說,從這些時事發展的過程中,使我深深覺得咱們台灣的人權教育真的要好好再努力了,特別是在對現代司法制度運作的基本概念和認識方面。總之,如今我最想問的是,我們的「無罪推定」還是玩真的嗎?!基於此點好奇心,我想我還是會靜靜觀察這齣「公審大戲」的後續發展的。

 

 

2008/11/19   茱莉亞的我見我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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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取自下列網址: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nov/17/today-o1.htm 

標題:【誓死捍衛正當法律程序】

作者:洪英花(士林地方法院法官)

一、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即對人民基本權的違憲侵害:我國釋字第四一八號解釋「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有依法定程序受公平審判之權利。」釋字第四三六號解釋「國家刑罰權之發動與運作,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最低要求。」法治國的基本原則,即在維護國家法律秩序,保障基本人權,實現憲法所保障的正當法律程序。刑事程序之任務不只在發現真實,且必須維護憲法所保障犯罪嫌疑人之人性尊嚴與基本人權,唯有在保障人權的原則下,依據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追求偵查與審判之公平性,社會正義乃得以實現。程序正義乃法治國家刑事程序中不容抹滅的核心價值。

依據無罪推定原則衍生的犯罪偵查不公開程序,乃為兼顧偵查成效與人權保障原則,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五條明定「偵查,不公開之。檢察官…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即偵查秘密原則,凡偵查行動及偵查內容均不得對外透露,以免消息走漏,發生湮滅證據、勾串共犯或偽證,尤應防止媒體得知,造成輿論審判,嫌疑人名譽遭受莫大損失,被調查人若為商業公司,導致財務危機。

二、秘密偵查原則:秘密偵查原則,乃維護人權的普世價值,部長縱容相關人士在偵辦相關案件期間內放消息給媒體,經外界質疑後,遲至九十七年十月間始發出函件,要求特偵組自己調查內部洩密及查辦媒體供出消息來源,是否藐視人權及程序正義?並違背法律人自律、反求諸己之道?令人不解。

三、未審先判,踐踏人權:部長縱容洩密者放消息給媒體,恐有誤導閱聽大眾之虞,造成輿論審判,而「法官是人,不是神」更是閱聽大眾,在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還沒有被起訴前,大量接收閱聽內容後,如何能夠確保未來審判程序之純潔與公正?在刑事程序中,被告人權應受保障與尊重,乃法治社會顛撲不破之理,如被告在法庭,不得拘束其人身自由,蓋為避免被拘束之形貌,誤導法官或陪審團先入為主,造成胸有定見之誤判。洩密者是否該受嚴正之制裁?洩密者所導致相關當事人之人權危害,如何回復?

四、行政干預司法,法律不容:部長上節目大談個案,並發新聞稿承認「法務部僅就司法行政有關之司法互助部分向院長提出報告」以上所為,有無涉及偵查應秘密之事項?案件當頭,司法行政有無謹守分際,僭行干預司法?

五、社會責任—誓死捍衛正當法律程序:一般社會大眾、媒體對法治認識不清,尚可理解,今因為偵查秘密原則未被嚴守,正當法律程序失守,危及台灣法治,整個社會氛圍陷入人權法治危機之境地,司法行政監督完全停擺,部長上電視大談個案,更是破歷任部長之風骨與堅持,部長是否應拿出過去援助弱勢族群的熱情,擔負起法治教育領航者的社會責任,引咎下台以挽救台灣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