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5-28 21:25:52茱莉亞

(01)C老師說「人性尊嚴、人權與基本權」

*【台長說明】
以下是茱莉亞在上C老師的課時,所速記到的一些授課筆記,因為覺得老師說的很好,所以也上來提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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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尊嚴規定在德國基本法的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在這個位置表示其強調人的主體性,也是基本法的核心內涵,此外這項概念是受到康德思想的影響。
由以下更可知其重要性所在:「人的尊嚴是不可侵犯的,對她的保護與尊重是所有國家的權力與義務。」(德文原文:Die Würde des Menschen ist unantastbar. Sie zu achten und zu schutzen ist Verpflichtung aller staatlichen Gewalt. )而其中所謂的不可侵犯是指不可蔑視她。所以,人權的思想其實是來自於人性尊嚴的理念。同時,人權也是基本權的上位理念。


而人權的定義是指生來而有、先於國家的人,因其為人而享有的權利。因此人權不可能被國家創設,因為人權是生來而有的。此外,人權也是正義的基礎。
而其實證在德國的法規範如下:「德國人民因此信奉不可侵害和不可讓與的人權,為世界上每一個人類社會的基礎,以及和平的和正義的基礎。」(德文原文:Das deutsche Volk bekennt sich darum zu unverletztlichen und unveräußerlichen menschenrecht als Grundlage jeder menschlichen Gesellschaft,des Friedens und der Gerechtigkeit in der Welt.)


至於基本權的定義則是指經由憲法所實證化的人權。因而,基本權,一方面作為人權,一方面也做為需立憲者的承認之公民權。而對其之證立,可從康德的結論是「人自為目的」,人、生命、自由、財產自為目的,為有效性的標準,得知作為基本權因此享有絕對的價值。以上即可說明人性尊嚴、人權與基本權三者之間的緊密關係。



2008/05/27 茱莉亞的學習手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