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1-27 15:51:30茱莉亞

學長的請託

鈴~鈴~鈴~~~咦!那個聲音是我的手機在響嗎?(處於半疑惑狀態中~)

人正沉靜在音樂所帶來的美好情緒中的茱莉亞,突然間從幻想的天堂驚醒!

啊,真的是我的手機在響沒錯!

趕快看來電顯示發現是熟識的學長來電,立刻接起!

場面、恭維與客套的話說沒幾句,學長立刻切入正題,交代我立刻執行一些為他解惑的查詢工作,交代的話才剛說完,隨後立刻問我幾時可以回覆!
我說可以在半小時之內幫他處理完畢,學長很高興地掛掉電話!

果然,過了二十五分鐘之後,學長就來電了!

問我處理的怎樣了,我當然也不多說廢話,直接回說,可以先簡單地向他報告一下處理程序。

之後,我發現也許是我說的太快,他有點跟不上,所以不太懂我的意思,於是,我就說我先扼要地向他簡報一番關鍵的細節,然後才說事件的全盤解釋。

於是,學長才大致掌握了處理的流程與狀況。在掛掉電話前,我並向他說明了一些剛剛處理時發現的細節,希望對他的暸解有幫助。

最後,他滿意地掛掉電話,而我也不負學長的請託,任務圓滿達成。

感覺今天自己是個日行一善的『童子軍兼救火隊』,老實說,其實也還不賴啦!

至於以下,是在處理學長請託的事情時所查到的一些資訊,順便也貼上來供大家參考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從勞動法的觀點,勞動三權係指團結權、團體協商權(又稱團體交涉權)、爭議權(又稱罷工權)。

2.而所謂的罷工權之行使需要依照下列法律行使,並非無任何限制,詳情請參照以下:

◎工會法第二十六條

勞資或雇傭之爭議,非經過調解程序無效後,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經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宣告罷工。
工會於罷工時,不得妨害公共秩序之安寧及加危害於他人之生命、財產及身體自由。
工會不得要求超過標準工資之加薪而宣告罷工。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九條至第二十一條

第九條(調解之申請)
勞資爭議當事人申請調解時,應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書。
權利事項勞資爭議之當事人為個別勞工者,得委任其所屬工會申請調解。
主管機關對於勞資爭議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交付調解,並通知勞資爭議當事人。

第十六條(開會及決議之法定人數)
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應有調解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作成調解方案。

第十七條(調解成立)
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方案,經爭議當事人雙方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者,調解為成立。

第十八條(調解不成立)
爭議當事人對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方案不同意時,為調解不成立。



2007/01/27 茱莉亞的生活紀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