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15 11:47:42tyufdgsfjs

發展商無答業權問題 買家成功踢契退1928萬


由新地發展的獨立洋房豪宅項目赤柱村道50號於兩年前開售。(資料圖片)
  由新地發展的獨立洋房豪宅項目赤柱村道50號於兩年前開售,但其中一名買家質疑新地一方未能交出兩封在上世紀20年代由工務司(現發展局工務科),發給當時的立法會議員羅旭龢卻又「人間蒸發」的批地文件韓國人蔘,該買家以新地一方無妥善答覆業權查詢為理由,要求「踢契」和取回已支付的訂金連部分樓款共約1928萬港元。高等法院今日頒下判決書,指不排除兩封信件可「重現人間」,裁定買家勝訴,下令新地一方退回款項。
  原告為歡康有限公司,被告則是新地附屬公司晶信有限公司。根據查冊資料顯示,原告歡康有限公司於2015年簽約,買入價為1.28億港元。
  法官在判決書中透露,涉案土地最初的業主是羅旭龢,而被告是於2007年成為該土地的業主,工務局於1923年和1924年先後向羅旭龢發出兩封信件激光脫毛優惠,當中涉及批地條款,成為涉案土地業權的根源,但該兩封信件已經遺失。
  原告曾要求被告出示該兩封信件的正本或經證實的副本,但被告未能出示,原告因此要求「踢契」。被告則辯稱,被告已向港島西區及南區地政處查詢,得到的回覆是沒有該兩封信件的紀錄,被告因此認為政府日後不會要求執行該兩封信件的批地條款。
  法官指出,兩間律師行分別在上世紀20年代和50年代可能接觸過該兩封信件,被告只是向地政處查詢,但卻沒有向政府檔案處或該兩間律師行查詢,也沒有向買家提出足夠的解釋,被告未能妥善答覆買家的業權查詢。再者,地政處現階段沒有該兩封信件,不代表該兩封信件日後不可重見天日,政府是有機會要求執行該兩封信件的批地條款。基於上述理由,法庭判買家勝訴。
  新鴻基地產回應指,赤柱村道50號五號洋房買家所要求的文件屬戰前檔案,地政署確認再沒文件記錄,該地皮經過多次轉手亦沒有出現任何業權問題,因此新地取得的法律意見認為五號洋房買家即使沒有該文件,對實際業權並無影響糖尿上眼治療。新地稱尊重高等法院裁決,會研究判詞,稍後將決定上訴事宜。
原文地址:http://www.imastv.com/news/hongkong/2017-3-14/news_content_14571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