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24 19:45:10黃鐘毅

104年元旦,勞雇雙方可透過協商,形成連續假期。

【新南瀛記者黃鐘毅報導】南市府勞工局長王鑫基呼籲,明(104)年元月1日(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及其翌日(元月2日),係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之日,凡實施兩週84工時之事業單位,於上開2日即應依法給予勞工休假並給薪。
 
  明(104)年元月1日及2日,各為星期四及星期五,如勞工之休息日及例假約定為星期六(1月3日)及星期日(1月4日)者,無需調整放假,即可形成4天連續假期。另星期六(1月3日)如為勞雇雙方排定需出勤之日,可依企業經營特性及勞工需求,由勞資雙方協商調整假期。
 
  至於實施「週休二日制」之事業單位(即部分之休假日與星期六需出勤工作之時間調移者),104年1月2日已調移為正常工作日,惟事業單位得比照政府行政機關彈性調整而形成4天連續假期,例如將本(103)年12月27日(星期六)與104年1月2日調移,而形成4天連續假期。
 
 勞工局進一步指出,由於民營事業單位經營特性並不一致,無法做統一性規範,有關勞工工作時間及假期安排,可以依企業經營特性及勞工需求,由勞資雙方協商約定及調整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