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5-21 16:22:07小葳

北縣各公立幼稚園六月份可望發放自今年一月份以來的導師費

  依據「幼稚教育法」第八條第二項,幼稚園每班置教師二人,其中一人為導師,教育部(九十二年十月九日台人(三)字第0920148345A號函)訂定幼稚園導師費支給標準為每月二千元,公立幼稚園自九十三年一月起發給。
  因幼稚園導師費各縣市均未及編入本年度預算,所以本年度由教育部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五十,其餘不足數額由各地方政府自行籌編經費支應。本縣各國小附設幼稚園所需導師費經費新台幣捌佰玖拾貳萬捌仟元整提請由縣庫先行墊付並將納入九十三年度追加預算,已經縣務會議審查通過及臺北縣議會(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北十五會恩議乙字第00804號函)同意辦理。
  為因應本縣幼稚園配合實施導師制之需要,故縣府訂定「臺北縣公私立幼稚園導師制實施要點」,將幼稚園導師相關權利、義務及其他法令規定之重要事項彙整,俾便各學校有可依循之一致規定,以利於幼稚園園務運行。各園實施導師制後,擔任導師者除賦與「綜理班級經營規劃及班級事務處理」任務外,與同班另一位教師仍須相互合作,共同負擔起照顧幼兒與教學及相關事務工作。
  九十三年度本縣各國小附設幼稚園導師費各學校以應收墊付款(科目代號093440□□□000-95)支付,俟列入九十三年度追加預算後再行辦理轉帳手續。所需經費將納入九十三年度追加預算,歸屬科目為31052000501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各國民小學.0一人事費.法定編制人員待遇.教員薪資。
  九十三年度縣立國(高)中幼稚園所需導師費,請各園自九十三年度預算人事費-法定編制人員待遇.教員薪資項下支應;各園人事費如編列不敷使用時,得陳報本府動支「公教人員調整待遇準備金」支付。
  ※ 本文內容轉載自臺北縣政府93/5/21北府教幼字第0930369877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