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2-14 19:17:30涂弟的朋友

有關台灣地方派系之初步探討(二)(涂一卿)

 

 

 

三、"分類"的人群認同法則

 

 

對於上述的這些問題,當我們把視野由費孝通的鄉土社會轉移到華僑社會或早期台灣社會時,或許可以一窺端倪。

 

中國人所表現的強烈鄉黨觀念,一直是西方社會人類學者探究的旨趣所在。孔邁榮(Myron Cohen)在其對於香港新界地方的四二三個村落研究中指出,方言的差異對於社會群體之構成及其結合有很大的重要性。(註4)他認為," 方言界線對於社會關係既既有如此廣泛的影響力,它實在可以可以說是構成群體認同的一個主要力量,許多特殊的社會活動方式都直接與方言之差異有關,如果不加以考慮,任何有關這一地區的社會組織之研究均不算完整。(註5)然而,值得思慮的是,方言並不是中國社會構成法則中僅有的認同標準。方言的不同,可以說加強了各自祖籍意識的差異,但即使方言相同,其社群的劃分意識仍然存在,其尖銳性甚至不亞於方言群的衝突。由此可見,孔邁榮所謂方言群的認同與劃分,必須扣住香港新界原有村落的特性,在那樣的環境下,方言能超脫於親屬與地緣性,進一步構成人群的認同區分。另外柯利曼(L.W.Crissman)在其研究華僑社會的組成特色中,提出所謂" 分枝結構 "來說明華僑社會中華人社團的認同標準。(註6)他所謂的" 分枝結構 "是首先把華僑依方言之不同,分成五個方言群:廣東、海南、客家、福建、潮州。每一個方言群可以再根據同縣或同府的標準" 分枝 "下去,一直到村落的層次。至於同宗(姓)團體,則各自獨立,無階序性構造,不能單獨成為一個分枝體系,而必須與祖籍配合方能構成此種體系,但在結構上,同宗團體多較祖籍群體次一級。而最基本的單位則是來自同一村落移民所組成的團體。(註7)從" 分枝結構 "可以看出柯利曼所企圖的,是嘗試透過華僑社會的研究將中國漢人社會的人群認同標準,作一等級的區分。當然柯利曼所提出的" 分枝結構 "原則有其一定的價值,然而,柯利曼也必須承認,華僑使用許多不同的特質來劃分彼此之間的界線,其標準是相對的,依情境而定。(註8)因此,所謂" 分枝結構 "的原則,同樣又因不同的外在環境與內在結構而不同,它完全是一種經驗性,根據實際情境的不同而轉換認可的範疇。台灣社會人類學者陳其南在對於清代台灣漢人社會的研究中,提出" 分類 "的認同意識來了解台灣早期漢人的人群認同意識。(註9)陳其南以清代台灣早期的漢人械鬥與晚期械鬥的差異來說明台灣漢人認同意識的轉變。他認為,姓氏與宗族,這個在華南械鬥事件中重要的界分標準,在早期台灣漢人移民社會的械鬥事件中,並無顯著的重要性。台灣早期漢人移民社會的主要認同標準,是以地緣的祖籍觀念為主。(註10)然而,依陳其南的看法,地緣的祖籍觀念尚不足以反映清代台灣漢人社會械鬥的複雜性,因此,他提出所謂" 分類 "來加以指稱。以"分類  "來表現早期台灣漢人移民社會在人群認同意識上的特性,可以了解南臺灣之分閩粵,彰化平原之分漳泉,北部之分頂下郊的各種不同械鬥形態。而這種"分類"意識在清代台灣社會後期(1865---1895)雖然認同的標準已轉變,但仍有其說明性。清代後期臺灣漢人社會的械鬥主要以寺廟神的信仰為基礎,甚至也曾出現以不同戲曲嗜好作為群體意識的認同。(註11 )

 

雖然陳其南所提出的"分類"概念相較於孔邁榮的方言群或是柯利曼的" 分枝結構 ",顯得過於鬆懈與一般化。然而,若扣住其分析清代台灣漢人械鬥所表現的認同意識,卻有其充分的說明性與啟發性。中國人善於依環境條件之不同,而採取不同層次的標準來作為結社和認同的基礎。漢人社會的結構法則並非一成不變的,反而是具有相當多的可能性,從方言群、祖籍地緣、宗教信仰、不同層次的宗族關係,乃至於不同戲曲嗜好,均可作為群體意識的認同標準,因此,不帶任何特定含意的" 分類 ",比較能夠點出傳統中國社會構成法則的說法。然而,更重要的是," 分類 "之所以能夠跳離鬆懈與過度一般化的可能,便在於如何地由實際的歷史分析中來呈顯其豐富的意涵。接受陳其南" 分類 "的概念,並不意味我們否定中國社會有其重要的結構特性。事實上,不管是孔邁榮、柯利曼或是陳其南的研究,我們可以發現一個重要的共同性:漢人社會越是歷史悠久而社會越是穩定,就越傾向於以本地的地緣和宗族關係為社會群體的構成法則。而這也正反應了費孝通鄉土社會的特色。

 

 

編註:該文刊登於《社會與經濟》,第53期,19920109。台中市:東海大學東亞社會經濟研究中心。未經同意,請勿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