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青春專案-反暴力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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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百七十七條(普通傷害罪)

    •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二百七十八條(重傷罪)
    •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恐嚇威脅: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辱罵他人:第三百零九條(公然侮辱罪)
    •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毀損物品: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器物罪)
    •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令致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