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10-13 08:29:07扥辣斯

【雜】誰的智產?誰的專利?



有兩條新聞值得合併觀察。一是智慧財產權侵權事件,有可能在跨國企業的壓力之下列為公訴罪。其二是輸出影響國安敏感科技的情事將立法被處以重刑。

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一般說來包括三種:專利(patent)、商標(trademark)、著作權(copyright)。保護智慧財產權的觀念是現代社會發展的基礎。保護發明者或創造者對其創新作品的所有權,將可以提供創新的誘因,以促進社會的進步與發展。因此以法律保護創新者對其創造物的所有權,是一個將知識發展作為目標的社會的必要條件。

然而擁有智慧財產或專利並不代表就此可以財源滾滾名利雙收。因為一切的產品在現今以商業邏輯為優先考量的社會中,沒有包裝或沒有品牌,再新穎或革命性的創造,都容易被棄如蔽屣。此外在科技高度發展的當代,沒有大量資金的支援,也不易再在浩瀚的專利汪洋中搶下一個新的位置。所以智產與專利也可謂與資本主義相為輔成。

但是大部分的智慧產權也就因而會被收編(以金錢購買或因勞力契約的約束)而屬於大型工商業法人,自然人通常只有望著自己所孕育的產品或作品逐漸離自己異化遠去時,或撫錢微笑,或獨自興嘆;例如我們大部分人從不會知道微軟系統中小畫家程式的發明者(們?),只知道微軟公司與比爾蓋茲而已。最近美國資本界正準備遊說立法延長智產保護年限到七十年,就是這些大型營利法人渴望延長利益的行動。

除了營利性的法人之外,國家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智慧財產擁有者。由於國家有足夠的資本,因此一個具前瞻性的國家機器會將預算投入其所預期的未來重點產業與科技的發展,以及某些防衛性高科技的研究。國家所養(無論是經由計劃經費的撥付或國營事業的投資)的科學家們所研究的發明與創新,也因而就直接歸屬國家所有。

我們先不論智產權發展到今日,作者與作品異化的現象,是好還是壞。但是我們必須了解的一點就是,在智慧財產權的遊戲規則之下,智產權擁有者享有絕對權力來決定該創新品何去何從,要獨自販售(如網景),還是要先附贈於其他產品以開拓市場(如IE);非智產權所屬者不能置喙。

在自由市場架構下,法人都依利益極大化的邏輯來玩商業遊戲。擁有智產權者自然會在這個自由的遊戲之下,將他所擁有的這項財產轉化為商業遊戲中的籌碼,以增加其競爭優勢。然而日前行政院甫完成「國家科技保護法」草案的政務審查,就是準備阻止「敏感科技」的外流(包括輸出與公開),只要該科技被認定為是與國家安全有關的話。

如果這項法律將只侷限於政府出資而購得智產權的技術或產品,那將無庸置疑,因為政府是該智產權的擁有者,故具有絕對的掌控權;一旦有人洩漏,就與商業間諜一般,需被處以重刑,因為他侵犯了國家所有物的物權(其實這邊通常指專利,但以下我將仍使用意義較廣泛的「智產權」一詞;另如果是已超過專利保護期限的科技,根本不可能「保護」)。但如果這項法律將把魔掌伸至其他法人的口袋裡,要求其他工商業學術界也需遵守這項規則,則此法將為阻遏台灣各界發展自由的惡法。

為了營求最大利益,工商法人自然會在開放的狀態下尋求成本低廉且市場廣大的地方作為製造中心,這是自舊殖民時代就有的趨勢,如同水向下流一般的自然而然。因此當中國大陸這片對資本主義欲迎還羞的處女地逐漸寬衣解帶地開放的時刻,具有發展實力的企業自然翹首引盼,尤其當已有一定法制程度的台灣遲遲無法與大陸直接接軌之下,外國企業自然開始選擇香港、甚至冒險隻身進入共產叢林,以挖掘可能的金礦。即便是與華人文化不通的外資都如此為利奮戰了,更何況台灣本身需要降低人力與環保成本的產業,如何能抗拒那不經世事不懂喊價的大雛菊的誘惑?

要到異鄉去發展,自然必須把廠房、機件與技術等有形無形資本帶到該地。若此時出現一條法律,夯不啷噹的告訴該企業若將某核心技術帶至他地,將有危害國家安全之嫌,也因此可能被判處七年以下,得易科或併科罰金一千萬元以下的重刑。如此一來,企業有兩條路。一條就是不走,繼續在台灣付出高額的人力與環保成本,卻降低國際競爭力;第二條就是走,而且是走的遠遠的,脫離父子關係般,永不回頭地走。不論企業走哪一條路,終將導致台灣的衰敗。

除此之外,國家也正依此法行使公權力,企圖影響私人對其資本的應用,頗有侵權之嫌。故此法幾乎可被稱為違憲,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五條之「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與第廿三條之「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雖然國家安全亦屬公共利益,然而國家安全與自由發展二者到底誰才能帶來較大的公共利益,這就是見仁見智的問題了,即便大法官也不見得說得準。

若政府真的想要封住否些「敏感科技」,免得被有心的他國政府利用,則政府只有以收購或投資這些「敏感科技」的途徑,將這些智產權「收歸國有」,如此才能合理(且合法!)的擁有絕對決定權,以阻止這些科技的外流。不過一來政府不一定有如此的龐大資金可以達到此目的,二來倘若果真達成此一目標,則台灣將如過去的共產國家一般充斥著國營事業,而且是毫無競爭與發展動力的軟綿綿國企。結果台灣還是衰敗。

不體察人性而橫施逆行,終將如共產黨政權一般,被人唾棄。

台灣當局之所以會開始對國安科技保護的觀念產生重視,不能不回溯至不到一年前聯電的離職員工當商業間諜將產業機密偷渡到大陸內地的中芯的事件(如果我沒記錯的話)。這事件與政府對於國家安全的態度揉合之後,便產生了不倫不類的想擴大公權力範疇的「國家科技保護法」的觀念。

我並不絕對反對「國家科技保護法」,但前提是國安歸國安、商業歸商業,絕對不能以國家安全之名,企圖使用公權力影響私人企業對財產的處置權。若有商業機密洩漏的間諜案,則國家機器應該僅從「違反商業公平競爭」的角度引入公權力,作為超然的資本市場比賽的裁判;唯有在該機密權屬國家機器,國家才得以用安全之名予以咎責。例如在九一一恐怖攻擊之後,在西方學術界也曾經思考過是否應該在專業期刊上禁止某些「敏感資訊」的公佈,例如某些細菌病毒的基因研究等等;但是為了學術的發展,這項提案也似乎就不了了之。

本文第一段中我曾提到「國家科技保護法」的新聞,值得與未來可能將提高智慧財產權侵權刑責的新聞合併觀察,目的就是請各位讀者從這裡發現台灣政府的兩面人性格,一方面對西方資本家唯唯諾諾舉著智產權大旗,另一方面則又拿著國家安全的繩子企圖勒住國內私人的智產權。這種形像,不免讓我們聯想到傳說中的「三腳狗」或「買辦」。

最後我想再拉出一條可供思考與觀察的線。

從李登輝總統任內,國家機器與資本家的聯合(政治術語叫做「政商勾結」)開始成為常態,許多研究都指出這點。資本家經常可利用投資罷工以及提供獻金給政客這種檯面上的技術(另外當然還有其他檯面下的骯髒交易)來推動有利己方的政策的形成。「國家科技保護法」成立或許將可提供國家機器更多籌碼,向資本家要脅利益,甚至以此要求資本家進行政治輸誠。後果之可怖,由此可見一斑。

我們都不願見商人干政,但是政客干商更非社稷之福。「國家科技保護法」會將台灣帶向何處,就有待法律草擬者、立法者與執行者的智識與良心了。請和我一起追蹤持續追蹤這項法案對台灣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