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6-09 10:58:48小金老師
轉貼新聞:火線話題 文章一大抄 寫論文,你可以不違法
2007.02.26 中國時報
火線話題 文章一大抄 寫論文,你可以不違法
銘傳大學黃姿云/專題報導
何謂抄襲?何謂引用?寫個作業而己,有這麼嚴重嗎?到底怎樣做才合法?想要安心交差,請看校園記者的報導。
日前因為被檢舉論文抄襲,導致教授資格被取消的新聞事件,引起校園師生的關注。許多學生因不知智慧財產權的規範,極有可能涉及文本抄襲,甚至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而不自知。到底怎樣做才不算違法?如何善用他人的論文,讓自己的報告、作品精采有料,又能遠離違法邊緣?
引用合理,注意比例原則
其實,只要能準確拿捏「引用」的方式,問題並未如想像中嚴重,雲林科技大學文化資產維護系學生吳連強就說,在文章中加註出處,並在報告或論文之後加上參考書目,是常見的作法,包括書名、著者、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份都應清楚寫下,可能的話,再標明用的是書中第幾頁內容,養成這些習慣應可避免違法,「這其實是論文寫作的基本功。」
不過,直接抄襲他人論文的情況,的確經常可見,學生小方(化名)就坦承,交出去的小組專題論文,就是直接從網路複製貼上,然後再作點修飾,有些章節甚至還是全部抄襲前幾年的論文。雖到口試階段會被老師「釘」得比較慘,但還是會通過。
所以,直到現在小方對自己論文的結論、內容等,還是不知道在講什麼。而小方也暗暗地說:「只希望不要被告就好!」
對於論文引用及抄襲的界定,務實法律事務所律師藍弘仁表示,從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所定之「合理範圍」就有4項說明,第一是利用之目的及性質,二是著作之性質,三為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是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巿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以自己著作為主,他人文字為輔在引用時的三個基本標準,藍弘仁解釋,首先是寫作內容要有自己的東西,即「自我的創作」;其次,引用時應以自己的內容為主、引用文為附屬,且在文字使用上,最好能讓引用文和自己的創作明顯區分;最後,引用的質量均需符合客觀的標準,所謂「質」就是文章的精華不能全部騰錄、「量」就是不得引用太多。
藍弘仁強調,從著作財產權第10-1條可知,著作權主要保護的是「表達」。原則上,若老師只有觀念性指導,則著作財產權歸學生所有;若學生和老師皆有參與撰寫,能分開之文,則個別享有各自的著作權,在寫作上若無法分開,則為「共同著作」,而著作者的存續時間可至過世後50年。
值得一提的是,倘若學生放棄著作權,則學生亦享有「著作人格權」,藍弘仁說,這是不能讓、也不能繼承的部分,故學生縱使「拋棄」著作財產權,也能享有著作人格權中的姓名表示權、公開發表權及不當變更禁止權。藍弘仁建議,學生在著作完成後,若有需要簽一些切結文件,須注意條約內容的說明,這是學生應注意之處。
使用網路內容,告訴乃論
另外,使用網路內容也是目前普遍的情況,許多學生在製作作業和報告時,為使內容呈現多元化,有時也會參考許多網路上資料,交出作業時,可能呈現出許多由網路上抓來東貼西拼的抄襲文。吳連強說,曾經有某科的期末口頭報告,有同學報告的內容過多引用自網路,而沒有將自己的想法表達,結果該科老師問一句話:「你們在哪裡?」整組學生無言以對。
當然,這樣「交」出來的作業,可能已經違反「侵害重製權」了,藍弘仁解釋,這屬於告訴乃論罪,若原著發現,則可提出告訴,故學生在使用報告資料上,還是應以引用資料為參考,所呈現之作業也要以吸收、消化後的形式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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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線話題 文章一大抄 寫論文,你可以不違法
銘傳大學黃姿云/專題報導
何謂抄襲?何謂引用?寫個作業而己,有這麼嚴重嗎?到底怎樣做才合法?想要安心交差,請看校園記者的報導。
日前因為被檢舉論文抄襲,導致教授資格被取消的新聞事件,引起校園師生的關注。許多學生因不知智慧財產權的規範,極有可能涉及文本抄襲,甚至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而不自知。到底怎樣做才不算違法?如何善用他人的論文,讓自己的報告、作品精采有料,又能遠離違法邊緣?
引用合理,注意比例原則
其實,只要能準確拿捏「引用」的方式,問題並未如想像中嚴重,雲林科技大學文化資產維護系學生吳連強就說,在文章中加註出處,並在報告或論文之後加上參考書目,是常見的作法,包括書名、著者、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份都應清楚寫下,可能的話,再標明用的是書中第幾頁內容,養成這些習慣應可避免違法,「這其實是論文寫作的基本功。」
不過,直接抄襲他人論文的情況,的確經常可見,學生小方(化名)就坦承,交出去的小組專題論文,就是直接從網路複製貼上,然後再作點修飾,有些章節甚至還是全部抄襲前幾年的論文。雖到口試階段會被老師「釘」得比較慘,但還是會通過。
所以,直到現在小方對自己論文的結論、內容等,還是不知道在講什麼。而小方也暗暗地說:「只希望不要被告就好!」
對於論文引用及抄襲的界定,務實法律事務所律師藍弘仁表示,從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所定之「合理範圍」就有4項說明,第一是利用之目的及性質,二是著作之性質,三為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是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巿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以自己著作為主,他人文字為輔在引用時的三個基本標準,藍弘仁解釋,首先是寫作內容要有自己的東西,即「自我的創作」;其次,引用時應以自己的內容為主、引用文為附屬,且在文字使用上,最好能讓引用文和自己的創作明顯區分;最後,引用的質量均需符合客觀的標準,所謂「質」就是文章的精華不能全部騰錄、「量」就是不得引用太多。
藍弘仁強調,從著作財產權第10-1條可知,著作權主要保護的是「表達」。原則上,若老師只有觀念性指導,則著作財產權歸學生所有;若學生和老師皆有參與撰寫,能分開之文,則個別享有各自的著作權,在寫作上若無法分開,則為「共同著作」,而著作者的存續時間可至過世後50年。
值得一提的是,倘若學生放棄著作權,則學生亦享有「著作人格權」,藍弘仁說,這是不能讓、也不能繼承的部分,故學生縱使「拋棄」著作財產權,也能享有著作人格權中的姓名表示權、公開發表權及不當變更禁止權。藍弘仁建議,學生在著作完成後,若有需要簽一些切結文件,須注意條約內容的說明,這是學生應注意之處。
使用網路內容,告訴乃論
另外,使用網路內容也是目前普遍的情況,許多學生在製作作業和報告時,為使內容呈現多元化,有時也會參考許多網路上資料,交出作業時,可能呈現出許多由網路上抓來東貼西拼的抄襲文。吳連強說,曾經有某科的期末口頭報告,有同學報告的內容過多引用自網路,而沒有將自己的想法表達,結果該科老師問一句話:「你們在哪裡?」整組學生無言以對。
當然,這樣「交」出來的作業,可能已經違反「侵害重製權」了,藍弘仁解釋,這屬於告訴乃論罪,若原著發現,則可提出告訴,故學生在使用報告資料上,還是應以引用資料為參考,所呈現之作業也要以吸收、消化後的形式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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