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給付簡介--2009/1/1新制度
一、 請領資格
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老年給付分3種給付項目:
1.老年年金給付
2.老年一次金給付
3.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97年12月31日之前有勞保年資者,才能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初次參加勞工保險者,不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1. 老年年金給付:
被保險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1) 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2) 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並辦理退職退保者。
2. 老年一次金給付:
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3.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1)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退職者。
(2)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3) 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4)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
(5) 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6) 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76條保留勞保年資規定退職者。
二、 給付標準
1. 老年年金給付:
依下列2種方式擇優發給。
(1) 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0.775﹪+3,000元。
(2) 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1.55%。
「平均月投保薪資」按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未達老年年金給付請領年齡而提前請領者,以5年為限,每提前1年按給付金額減給4%,最多提前5年減給20%。
※符合老年年金給付請領年齡而延後請領者,每延後1年按給付金額增給4%,最多增給20%。
2. 老年一次金給付: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保險年資未滿1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
「平均月投保薪資」按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3.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保險年資合計超過15年者,超過部分,每滿1年發給2個月,最高以45個月為限。被保險人逾60歲繼續工作者,其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合併60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50個月為限。
保險年資未滿1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
「平均月投保薪資」按退保當月起前3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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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會選第3種,將來不知道會變如何,$$先到手再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