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06 22:49:56蹤跡

悲傷之餘,想想怎麼改善

  身為臺灣的國民,有時候對於臺灣社會上發生的事件,有些感觸,尤其是對於不應該發生的人為造成的災害。今年清明時節,連假首日,我國鐵道運輸發生,因整治臺鐵邊坡工程人員的疏失,不按照施工標準作業流程,恣意停放工程車輛,使工程車輛滑動至臺鐵軌軌道上,隨後,一列太魯閣自強號行使在該段軌道,事故現場為山洞與山洞間的淨空區間,使列車駕駛長雖看到前方軌道有巨大的障礙物,盡力踩下煞車,仍無法遏阻悲劇發生,因而因公喪生,此事故造成五十人死亡與兩百零二人輕重傷。此一事件,為我國近三年來,發生的第二起重大鐵路事故(第一起為2018年10月21日6432車次事件)。

  在事故發生後,新聞台記者為了新聞收視率,報導了許多事故現場的情形,以聳動的標題、鉅細靡遺的報導,彷彿要讓收看的觀眾,置身現場旁,目睹事件經過,才能感同身受。不必這樣,適當的文字或口說報導,讓視聽者知道發生什麼事,比起赤裸裸的呈現一些災難畫面,前者相較後者必要。此外,現場直播有些細節的描述與拍攝公開播放給視聽者不是必要的(必要的是報導者提供相關影片與檢警以釐清事實真相),不必要的報導與拍攝行為真的很不尊重事故的往生者與受害者。然而,臺灣的新聞報導總是挾持著給民眾知的權益為由,有時不經過思考,在現場訪問受害者一些不必要的問題或是拍攝血腥的畫面,至今,成為一種不良的報導風氣。

  經過媒體報導後,使我國民眾關注台灣鐵道的安全。這起事故,間接揭露出公共工程採購與發包監工的問題。政府在公共工程對外招標與發包委外,有沒有應該負起該負的監督責任。就像是國營事業民營化問題,政府從提供服務的提供者,轉變成監督者。我國法令賦予與政府機關對外採購時有權力監督的機制,而權力的面向是一體兩面,有權力,相對著就是責任,該負起監督公共工程的責任,而不是委外後,一切都與公部門無關。畢竟,公部門不是球場,公共安全也非球。

  此外,我國鐵道運輸的營運,舉凡鐵道的養護、列車的檢修、安全設備的設置與維護,以至於鐵道運輸人力的招募與培訓等(工務、機務、電務與運務層面),更應該徹底地檢討與直接改善,而不是一味以研議或預算不足為由擱置。從本次的事故,建議台鐵也應該向我國高速公路養護一樣,在固定公尺範圍下設置緊急電話,使列車的淨空區間受阻礙時,能夠即時通報,使災害降到最低;對於委外的公共工程,也應負起監督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