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10-29 09:16:45total

國家公園的經營管理

國家公園的經營管理
臺灣地區的國家公園擔負著保育、研究、教育與遊憩等多項目標,然而不當的管理或過度遊憩,將對敏感脆弱的生態環境造成衝擊。必須成立國家公園管理專責單位-管理處以及足夠的人員、經費,並採行分區計畫來管理國家公園,達成上述目標。

根據國家公園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將國家公園區域按其資源特性與土地利用型態劃分不同管理分區,以不同措施達成保護與利用功能:
(1)生態保護區係指為供研究生態而應嚴格保護之天然生物社會及其生育環境之地區。
(2)特別景觀區係指敏感脆弱之特殊自然景觀,應該嚴格限制開發之地區。
(3)史蹟保存區具有重要史前遺蹟、史後文化遺址及有價值之歷史古蹟之地區。
(4)遊憩區可以發展野外育樂活動,並適合興建遊憩設施,開發遊憩資源之地區。
(5)一般管制區資源景觀品質介居保護與利用地區之間的緩衝區,得准許原有土地利用型態之地區。

國家公園管理處積極招收具生態保育、解說、景觀相關專業人員,有系統有組織地管理公園土地,以落實管轄區域內之資源保育工作。管理處業務如下:
(1)企劃經理課國家公園計畫之執行與考核、土地取得與協調、相關法令制定釋示等。
(2)工務建設課規劃設計並維護園區各項資源保護、交通、行政管理、遊憩、安全、解說、史蹟復舊等設施。
(3)觀光遊憩課國家公園內遊客管理、遊憩規劃、環境維護、旅遊事業管理等。
(4)保育研究課國家公園自然與人文資源資料調查建檔與研擬保育措施等。
(5)解說教育課遊客中心展示、解說服務、印制解說書冊並宣導生態保育,推動環境教育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