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2-16 13:05:58鮪 × 寶
看問題》愛慕變調 可能觸犯性騷擾法
看問題》愛慕變調 可能觸犯性騷擾法
黃兆璽
名人、主播受到粉絲以書信、電話,甚至跟蹤展開強烈追求,對粉絲來說也許只是表達情感,但行為可能已觸犯「性騷擾防治法」。
不少粉絲對主播名人的愛慕若出現跟監,以致當事人感受到敵意或冒犯都被視為性騷擾。一位主播曾在下班之際,被粉絲追求者,出奇不意的擁抱、觸摸胸部等隱私處,事實上,這位粉絲的行為已觸犯性騷擾防治法,得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雖然粉絲以為只是對名人表達強烈情感,但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規定性騷擾的定義,是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其中粉絲最常做的透過網路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若致使當事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皆已觸犯性騷擾防治法。
【2006/02/16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