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11-04 13:56:21尚未設定

購買國外營利事業之勞務應如何報繳營業稅!

依照營業稅有關法令的規定,購買國外勞務的稅務處理原則,經歸納整理如下:
一、若是提供勞務之外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例如分公司或連絡處等,則必須由該固定營業場所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勞務買受人僅須依規定取得統一發票。
二、若是提供勞務之外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應由勞務買受人列入支付之當期申報繳納,但是:
1、若勞務買受人是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或是直接扣抵法的兼營營業人,且購買的勞務是專供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者,可免予繳納。
2、若勞務買受人是專營非應稅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應該向管轄的國稅局申請開單繳納。
3、若勞務買受人是兼營營業人,且購買的勞務是供應稅及非應稅項目共同使用者,則應該按不得扣抵比例計算納稅。臺北市國稅局曾經發布過案例,國內某創業投資公司屬於兼營營業人,依約給付某國外公司投資評估及訊息提供之鉅額顧問費,但該國內公司未就給付國外顧問費計算繳納營業稅,被補稅一千一百餘萬元。
從以上的分析來看,一般公司如果當年度曾經支付國外營利事業勞務費,應該要檢查申報當期是使用的是401申報書或403申報書,另外,若是兼營營業人最後一期申報時要注意調整,尤其是因為收到被投資公司的股利而成為兼營營業人的,更別忘了列入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