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10-17 09:31:25尚未設定

賠償收入的稅務處理!

依據稅法規定,營業人收受的賠償金如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的代價,則不屬於營業稅的課稅範圍,可以不必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報繳營業稅,在辨識上可以從幾個方面判斷:
1、雙方無交易關係:如果沒有銷售交易關係,只因故意或過失造成他方損失,而給予受害者的賠償,其間不存在受害者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的情形,所以,受領的賠償金不是銷售貨物或勞務的代價,當然不必開立統一發票。
2、貨物交付前或勞務提供前解約的損害賠償:不論是交易的任一方因為違約而給予他方的賠償,即使賠償金的受領者是賣方,由於賣方尚未交付貨物或提供勞務,而買方並沒有收受貨物或勞務,所以,受領的賠償金不是銷售貨物或勞務的代價,不必開立統一發票。
3、賣方給予買方的賠償:雙方雖然已成立貨物或勞務的買賣交易,但是,如果是因歸責於賣方的過失,例如貨物瑕疵造成買方損失、運送過程損毀運送物、建造過程損毀定作物或材料等情形,由賣方給予買方的損失賠償,其間也不存在賣方取得買方之貨物或勞務,所以,受領的賠償金不是銷售貨物或勞務的代價,因而不必開立統一發票。
4、買方於交易一部或全部完成後給予賣方之賠償:不論交易是部分或全部完成,買方均曾受領貨物或勞務,其給付賣方之任何代價,不管給付的名目是什麼,例如:遲延付款違約金或利息、補貼款、賠償金、追加款等等,都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的代價,必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如果收到的是屬於不必開統一發票的賠償款項,應該由受領人開立收據交付他方,這時應該注意若非收受票據,則屬銀錢收據應按千分之四貼用印花,若係收受票據則應據實填寫票據種類及其號碼等(直接在票據影本簽收亦可)。
在帳務處理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方面,若是財物毀損至無使用價值而取得之賠償收入,屬於廣義的財產交易,應該將受損財產之相關成本科目沖銷,就其帳面價值與賠償收入之差額,認列財產交易利得或損失;若是財物雖然受損,但經修復後繼續使用者,則應將賠償收入全額列為營業外收入,至於修復的開支應視其支出金額及效益,列為資本支出分年攤銷或作為當期修繕費;若非屬財物損失者,則全額作為營業外收入;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均應列入申報。
日本藤素 2019-12-20 12:04:01

感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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ㄚ慧 2013-04-19 13:09:45

如果是賠償收入...如合計算應繳稅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