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2-17 10:03:00尚未設定

個人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個人參加人如果沒有定點公開展示及販售商品,即屬無固定營業場所,可以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是,仍然應該依法報繳綜合所得稅。一般的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通常有三類所得:
一、營利所得:傳銷事業會將參加人的全年度進貨資料通報給國稅局,並將證明聯及收執聯交給參加人,各聯都列有商品編號及名稱、進貨的單價數量及金額、建議售價金額,參加人全年度的進貨金額合計數如果不超過新台幣五萬元,就不必計算營利所得申報;參加人全年度的進貨金額合計數如果超過新台幣五萬元,原則上就按建議售價扣除進貨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零售利潤申報,不過,國稅局可以要求提供相關憑證以查核屬實,否則即就建議售價或推定售價按一時貿易純益率(目前為百分之六)計算營利所得課稅。
二、執行業務所得:參加人因下層經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達到一定標準,而取的獎金或補助費,屬於執行業務所得中的佣金收入,傳銷事業會按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並發給扣繳憑單,參加人可設帳驗印記載並保存憑證,以計算所得額申報,或適用財政部核定各年度一般經紀人必要成本費用(民國92年度為20%)標準計算所得額申報。
三、其他所得:參加人本身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達到一定標準,而取得的獎金或補助費,屬於其他所得的範圍,傳銷事業會按規定申報並發給免扣繳憑單,參加人也可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以計算所得額申報,否則應按免扣繳憑單的給付總額全部作為所得額申報。另外,依據財政部的解釋,傳銷事業給予參加人這項獎金或補助費,符合銷貨折讓(為參加人的進貨折讓)的規定,應該由參加人向傳銷事業出具「銷貨退回貨出或折讓證明單」。
平心而論,以上這些申報規定尚屬適切,只是,有關「參加人本身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達到一定標準,而取得的獎金或補助費」,財政部雖然解釋為傳銷事業給予參加人的銷貨折讓,卻又稱應當作參加人的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法理上缺乏一致性,應該是作為參加人的進貨成本減少,依規定計算營利所得課稅,而不該當作其他所得課稅。乍看之下,反正兩者都是要課稅,這樣的看法似乎了無新義,但是,大多數的個人參加人並不能提供憑證給國稅局查核,因此,營利所得是按照建議售價及一時貿易純益率核定課稅,若這項獎金是進貨成本的減項,因為已包含在營利所得的計算因素中,就不必另外再計入綜合所得課稅,等同免稅的效果,但是,如果作為其他所得,就要另外再加入綜合所得課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