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2-10 10:52:00尚未設定

各項支出應取得適法憑證按實入帳,以免因小失大!

一般公司行號常會為了樽節成本、人情因素等,而將一些小型的零星工程,交給未辦營業登記之個人承包,最常見的就是電腦系統安裝了。但是,到了工程完成之後,卻無法取得承包人的統一發票,於是,就以承包人為所得人列為薪資支出並申報扣繳憑單。
北區國稅局曾發布新聞稿表示,九十二年九月板橋地方法院做出一則判決,是在一般公司行號上常見的將承攬報酬作為員工薪資支出來申報,而被判定違反稅捐稽徵法、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該判決所持之事實大意及理由為:被告A公司設立以來,告訴人甲並非該公司之員工,而僅只是股東,所以甲沒有領固定的薪資,而A公司於八十七年間給付三十二萬四千元予甲,作為A公司轉包予甲施作電腦控制部分工程之訊號轉換工程之代價。然A公司在報稅時,充其量僅得申報為「承攬支出」或其他名目之支出,且需依稅法之規定提出相關支出憑證始得申報,自不得將告訴人甲之所得列為「薪資支出」,雖A公司辯稱其確有給付三十二萬四千元予告訴人甲,作為轉包工程之代價,故此不構成逃漏稅捐云云,然A公司負責人不實申報甲之前開所得為「薪資支出」,其此等申報自與實際情形不符,而被判定A公司違反稅捐稽徵法、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並判處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我們事後分析,該公司雖有支出的發生並無虛報支出逃漏所得稅,但嚴格來說卻是未依規定取得憑證,正確的作法應該雙方簽訂合約,並按向個人進貨取得收據入帳,同時申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當然,以上僅是個案情形,也不是國稅局調查後提出告訴的,而是股東與公司之間的訴訟,可能會有人認為如果雙方沒有糾紛也不會有事,不過,這其中卻隱藏著刑事責任,不可不慎。
日本藤素 2020-01-06 02:33:01

很讚的分享!

http://www.yyj.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