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1-16 11:02:00尚未設定

收到新購統一發票時,應詳細檢查以免誤用受罰!

依據稅法的規定,營業人將自己購用之統一發票轉供其他營業人使用,應依規定處罰鍰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乍看之下,一般公司行號除非是非實際交易(俗稱賣發票),似乎不會發生這樣的事情,但是,依國稅局曾公布的案例,有些營業人是因為受託帳務處理的事務所疏忽,把代購的統一發票分送錯誤,使得委託的商家受害;也有些商家是因為誤用其他關係企業的統一發票,而造成錯誤。
然而,這種錯誤是可以避免的,因為,每次購買統一發票時,國稅局都會發給當次的統一發票證明單,詳細記載購買統一發票的種類、數量、字軌及起迄號碼等,公司行號在收到統一發票或使用前,宜先行核對,以免不必要的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