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12-31 09:13:15尚未設定

公司辦理股票移轉登記時,應檢查完稅憑證,以免受罰!

稅法為達成稽徵目的,往往規定其他事業、機關或人員負責查驗繳稅憑證的義務,某些甚至有處罰的規定,例如在股權的登記方面,遺產及贈與稅法和證券交易稅法就有這類規定,因此,在處理股權登記時不可不慎。
證券交易稅法規定,證券發行公司於證券持有人辦理分派盈餘登記(台長按:無記名股票),或申請為轉讓登記時,應檢視上手證券交易稅完稅憑證,如發現未納證券交易稅者,應向該管稽徵機關(台長按:代徵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報告。不為報告者應負賠繳稅款之責。因為證券交易稅是以有價證券買賣為課稅範圍,又依據財政部的解釋,未經簽證的股票不屬有價證券,所以,只有已發行股票並經依法簽證的股份有限公司才受規範。而證券交易稅的納稅義務人雖然是出讓人,但為了稽徵程序的方便,規定由代徵人負責扣繳稅款,如果是透過證券經紀商買賣的,就以證券經紀商為代徵人,如果是買賣方直接買賣的,就以受讓人(買方)為代徵人。繼承、遺贈及贈與股票的行為,在解釋上也不屬於買賣,而不必課徵證券交易稅,但仍應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查驗國稅局核發的各類證明書、分割協議書、契約書、遺囑等文件,以確定是否確非買賣行為。
另外,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公私事業辦理有關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未通知當事人繳驗遺產稅或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等副本即予受理者,其屬民營事業,處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雖然經濟部曾解釋有關公司變更登記及商業變更登記非屬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之「產權移轉登記」,但這僅指工商登記主管機關不必受該規定的規範,並沒有說公司也可以不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查驗有關文據。所以,有關人員在處理股務應該謹慎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