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12-25 16:37:00尚未設定

統一發票書寫錯誤應收回並作廢重開,以免受罰!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難免發生錯誤,但應該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之規定,收回原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及收執聯,並註明「作廢」字樣,粘貼在原存根聯上,再另行開立正確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不可以只在統一發票上更改,否則,可按銷售額處以百分之一罰鍰,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幣一千五百元。
如果原來開立的統一發票已經報繳營業稅,於次期之後才收回錯誤的統一發票,並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者,可以向國稅局專案申請退回或留抵重複報繳之稅額。至於無法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的,可以請買受人出具證明,若買受人拒絕退還原開立統一發票又不願出具證明者,仍可由賣方營業人單獨向轄區國稅局申辦更正,再由轄區國稅局向通報買方的轄區國稅局處理。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發生錯誤,務必要按上述說明從營業稅的程序處理,否則,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統一發票作廢未保存
收執聯或(及)扣抵聯,又無法證明確無銷貨事實者,仍應按銷貨認定,並依同業利潤標法核計其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