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12-19 14:01:00尚未設定

採百貨公司專櫃方式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應先申請核准!

擁有人潮錢潮金店面的房東,如果採取百貨司專櫃方式以營業額抽成代替收取租金,可隨著承租人的營業額而水漲船高,以創造最大的收入,而為了掌握承租人的實際營業額,常會約定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必須開立出租人的統一發票給買受人,再以承租人為供應商定期結帳開立統一發票作為出租人之進貨憑證,但是,要記得事先提出申請並取得國稅局的核准函,才可以這樣作,否則,仍應該由承租人在營業地點辦理登記,依規定領用統一發票開立給買受人;如果沒有事先取得國稅局的核准就貿然採用上述方式開立統一發票,會被當作取得非交易對象統一發票及未依規定給予憑證,雙方都有被補稅及處罰。
出租人在申請時須符合下列條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二)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三)申請前一年度未經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
有關出租人(百貨公司)及承租人(專櫃供應商)雙方應辦理事項之規定:(一)百貨公司應與專櫃貨物供應商就有關專櫃貨物之交易,明定結帳期間及抽成百分比,訂立書面契約,其結帳期間以不超過一個月為限。(二)百貨公司對於採專櫃銷售之貨物,應於銷售時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於每次結帳(算)日開立填列銷貨日期、品名、數量、規格、單價、稅額、總金額及結帳(算)日期之銷貨清單(一式兩聯)交付供應商,據以彙總開立統一發票。(三)專櫃貨物供應商收受前項清單後,應即時開立統一發票,將該項清單(兩聯)分別粘貼於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存根聯背面,於騎縫處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將收執聯交付百貨公司作為進項憑證列帳,存根聯依照規定妥慎保管備查。四、百貨公司應提供其與專櫃供應商間之合約、銷售金額、銷貨清單等資料,以供稽徵機關查核其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