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演必知的電影娛樂法與構圖技巧!
導演必知的8條和電影有關的娛樂法
一、改編權轉讓合同中有哪些小門道?
1、改編權的轉讓製片公司付出了資金和精力儲存了大量享有改編權的小說,但這些小說長期不能改編成影視劇怎麼辦?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製片公司可將改編權轉讓給第三方,或是與第三方聯合行使改編權,既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所獲得的改編權,又可以避免日後與原著作權人發生糾紛。2、續集優先購買權
小說改編的電影火了,原著作權人又創作了新的續集作品,要買就加價!對於製片人來說,應該提前想到這種可能性,在雙方的第一次版權購買合同中就約定「若著作權人創作出續集作品,應通知製片公司,在同等價格條件下,製片公司有權優先獲得續集作品的改編權和攝製權」。
二、如何應對電影的寄生營銷策略?
寄生營銷的關鍵在於建立與正片相似的商業元素,從而實現搭便車的目的。常見的營銷策略有:
1、混淆片名
對策:註冊商標;作為美術作品進行版權登記;
2、混淆試聽 ——模仿音樂、服裝、造型、道具、佈景等輔料
對策:進行版權登記,化元素為作品;
3、主創相同
對策:設置排他性條款,比如在與演員的聘用合同中,可以約定未經製片公司許可不得在非本公司出品/製片的類似/續集電影中出演角色。
三、電影中的字體使用也會有風險?
字體的不正當使用,也可能有侵權風險。那麼,該如何避免呢?
1、使用開放字體——無版權隱患;
2、使用原創字體——有辨識度,易形成品牌;
3、取得字體授權——字體授權費用應當列入製作成本中,營銷物料部門特別要注意。
四、不滿意植入廣告的效果怎麼辦?
在實際操作中,合同的條款是製作方和廣告商合作的底線和最低要求。所以要想保障植入效果,就需要在合同中詳細規定品牌和產品在影片中的體現方式。
此外,合同中應給予廣告商審查權,雖然這樣做,看似是增加了廣告商對製作的干預,是對影視製作的限制,但真正的「合作」一定是為了達到雙方的「滿意」。
五、年輕導演需要注意哪些法律問題?
年輕導演需要處理的問題首先是「拉投資」,即如何妥善處理與投資方的關係以便投資協議的達成;其次是署名權的問題,包括具體的署名方式、署名順序等;當然還有參獎的權利,畢竟對於年輕導演而言,取得的獎項最能夠說服製片公司的信任,在以後的合作中給予其一定的自主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