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05 08:19:26不悔

人民有權公審法官!司法不能獨立於社會之外!

法官!別拿人民的社會情感開玩笑!

    近日發生法官輕判性侵六歲女童強姦犯,判決理由竟然是『女童並未反抗,而不違反其意願。』此事件引發網路連署罷免三名法官的行動,而法官協會竟然表示『擔心會造成干預司法的後果』,但是,從刑法相關法條所反映的人民社會情感,這三名法官根本不稱職。

從刑法第二二二條(加重強制性交罪)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四、以藥劑犯之者;為強制性交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及第二二七條(準強姦罪)『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們可以看到『法律特別保護欠缺自衛能力者』的立法意旨,這就是社會情感的彰顯。

我們真要請教三位法官和法官協會,一位六歲女童有何自衛能力?甚至應該問『這位女童有被侵害的自覺能力嗎?』司法量刑著重在被告的惡性,還有什麼比『性侵害無自衛能力,甚至無被侵害自覺能力者。』更為惡性?卻在這三位法官眼中,變成『不違反意願』!那麼,我們要請教三位法官,你們判決未違反女童意願,不就是判決女童有性交意願?這位女童連性交是什麼都不清楚,何來意願之有?這是經驗法則,刑訴法第一五五條規定『證據之證明力,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因此,『女童沒有抗拒』這個證據,根本不具備有無違反意願的證明力,連這麼簡單的法理(眾所周知、群情激憤),你們都能扭曲,無怪乎社會大眾認為你們根本不稱職,我建議你們趕快辭職,以免『人民公審的風波』越來越大,大到淹死你們!

    最後請教法官協會,有如此強烈法理基礎的人民社會情感抗議,會構成干預司法的後果?還是督促司法進步的效應?如果司法獨立是脫離社會的,那豈不是司法獨立於社會之外?我們要這種『司法獨立』幹什麼?

東東地球人 2011-12-09 17:10:09

1..如果某法官的女兒..如同受害的六歲女童被性侵.....那麼..判決書會寫出.女童並未反抗.而不違反其意願嗎..

2..法官協會如果真有表示.擔心會造成干預司法的後果.的這句話.. 那麼..我想請法官協會來公開說明..罷免不適任的法官..算什麼干預 ? ?..有何後果 ? ? .. 只是..法官協會敢出來公開說明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