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偉狀告黃宗英下(1)
http://www.124aj.cn/news/mr/2009/2/3/773E8F3AKABAA98JB_2.html
院予以准许。周民否认周伟是周璇之子,否定周伟继承财产的权利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黄宗英在周民、周伟未成年时所提取的钱款视为已用于被监护人;所垫付的用于周伟的必要开支加利息后,可在返还款中扣除;用于周伟的必要开支以黄宗英提出账目为准;周伟成年后给付周伟的钱款,以周伟认可的为准;支付给保姆洪雪珍的费用,部分作为周伟的生活开支计算。据此,本院确认黄宗英用于周伟的费用和给付周伟的钱款总计本息为人民币10318.61元。另,黄宗英和洪雪珍分得继承财产没有法律依据。
1989年9月5日下午二时,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黄宗英返还原告周伟钱款人民币53920.16元。
二、被告黄宗英赔偿原告周伟利息损失款人民币31459.20元。
三、以上二项总计人民币85379.36元,在本判决生效时给付。1989年5月起至本判决执行时的利息损失以53920.16元为本金,按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原周璇户同种类存款利息计算累加,由黄宗英赔偿给周伟。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32.28元由黄宗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在接到本判决书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时,黄宗英没有到庭,她因病在广州住院。
1990年8月30日上午九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周璇遗产纠纷上诉案。
法院认为:原审法院确认周伟是周璇所生之子,有事实依据和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书佐证;原审法院确认黄宗英的行为侵犯了周伟的财产所有权,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民事责任是正确的。黄宗英要求扣除在周璇生前抚养周民而垫付的生活费作为债权可予支持,应在周璇遗产中偿还。关于黄宗英和洪雪珍以对周璇尽了义务为由,要求分得周璇遗产,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法院判决如下:
一、变更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86〕沪中民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二、三项。
二、准予黄宗英从保管财产中扣除垫付周民六年生活费人民币14083.99元。
三、黄宗英返还周伟钱款人民币45739.85元,赔偿周伟利息损失款人民币26686.45元,两项共计人民币72426.30元,在判决后三十天内给付。
四、黄宗英、周民其他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二审受理费人民币732.28元,黄宗英、周民共同承担632.28 元,周伟承担100元。
这起历时四年之久的为海内外广为关注的案件终于有了结果。(摘自姜金城著《黄宗英画传——属云的人》)上一篇:周璇兒子周民生父之謎 (3)
下一篇:周偉狀告黃宗英(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