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3-19 00:51:32啊游

胡温推新法受到李鹏的阻挠 物&am


文章来源:亚洲周刊 文章作者:江迅 发布时间:2007-03-16

【看中国报道】十七大召开之前,胡温以强烈的意志推动人大通过《物权法》,但是却受到以前总理李鹏为代表的保守势力的阻挠。《物权法》是中国私有化进程的里程碑,确保市场经济基础,与国际接轨,也避免贪官污吏以「公有」之名,行掠夺公产、私产之实,并在保护产权的基础上,落实基本人权。《物权法》通过,不但关系到胡温在党内外的威信,也与十七大的人事布局微妙互动。

这是中国确立市场经济体制的攻坚战,更是胡温布局中共十七大和部署中国未来路向的前哨战。在十七大召开之前,胡温以强烈的意志希望通过《物权法》,但是却受到以前总理李鹏为代表的保守势力和传统左派的挑战。这背后是不同理念和政治力量的较量。胡温及《物权法》的支持者认为,《物权法》将促使中国改革再上一台阶,确保中国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并与国际接轨。而反对者认为,《物权法》动摇了中国的公有制基础,偏离了社会主义方向。

中国改革发展之路突破了意识形态的束缚,使中国未来的发展,呈现清晰明确的方向。中共一步步修正自己的路线,实行市场经济,加入WTO,将保护私有制的条文载入宪法,如今《物权法》又宣告国家和私人财产平等保护。《物权法》是中国私有化进程的里程碑。私有制与共产主义本质上「水火不容」,如今却从共产逐步淡化到私产。

从「共产」到「私产」,中国花了五十多年的时间走了一圈。一九五二年,中共开始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一九五六年宣布改造完成,消灭了剥削、消灭了生产资料的私有制,确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一九七九年中共宣布改革开放,私营经济从无到有蓬勃发展,老百姓的生活也开始告别短缺和贫困,迈向几千年梦寐以求的小康之路。《物权法》对私有财产的肯定和保护,不仅彻底扬弃计划经济的教条桎梏,而且割掉了列宁式公有制的尾巴。

对此,反对《物权法》的左派知识分子认为,《物权法》的通过标志着与当年「社会主义改造」相对立的「私有化改革」的基本完成,就像当年通过宪法和法律保护社会主义改造的革命成果一样,如今也要通过修改宪法和进行新的立法来保护私有化改革成果。而在另一方看来,这个问题已经不关乎意识形态,因为早在一九九二年邓小平的南巡讲话中已经解决姓社姓资的问题,既然从那时起中国明确选定了市场经济道路,那麽中国在这条路上已经没有回头的可能。而这条路不能不明确产权,不能没有《物权法》。

由於产权不能明确,中国农民在维护自己权益的道路上举步维艰。近年中国各地因土地问题引发的大小纠纷接连不断,甚至出现骇人的伤人死人事件,如广东汕尾东洲村枪杀农民事件等。由於法律上对私有经济保障不够,近十年来中国个体经商者急剧减少,而民营企业只能在政策歧视和法律空白的夹缝中艰难求生。目前非公有经济为中国创造七成以上的就业机会,总量上已经超过公有经济,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已经离不开非公有经济。《物权法》明确承认且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就是保障最多数人民利益,落实最基本的人权。

对於国有资产流失的争论是《物权法》迟迟不能付诸表决的关键。但是反对者不曾想过,就算没有《物权法》,国有资产也早已被贪官污吏巧取豪夺。反对《物权法》的一些高官,恰恰是以公有之名,行肥己之私。他们把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结本末倒置,而且对其中的根本原因??民主和法治的缺失避而不谈。

中国的改革走到了十字路口,距离中共十七大尚有七个月,十七大将会梳理改革,重建改革共识。确保《物权法》通过,是胡温确认中国改革意志与执政威信的试金石。在中国社会转型的当前,如果一部水到渠成的《物权法》都不能通过,不但降低胡温在党内外的威信,也将对胡温的十七大人事布局产生消极影响,胡温为十七大之后部署的蓝图也将蒙上浓重的阴影。《物权法》的表决通过,俨然成了中共十七大的前哨战。

《物权法》草案从诞生之日起至今,已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审议。从一审到七审,《物权法》创造了全国人大立法史上的纪录,也掀起了法律界、知识界多场激烈论战。由《物权法》引发的激烈争辩,出阵双方从会议研讨,对打到网络,从网络对打到报刊,从报刊对打到电视。这场大论战是当下不断升温的改革成败争论的重要部分。

英王也不能擅闯私宅

在人大和政协两会上,有人大代表引用了「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典故。十八世纪中叶,英国首相老威廉·皮特在一次演讲中,曾经这样形容财产权对人的神圣性。即使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_?]敢於对抗国王的权威。风可以吹进这所房子,雨可以打进这所房子,房子甚至会在风雨中飘摇,但是没有房子主人的允许,英王不能踏进来,他的千军万马也不敢闯进这间门槛已经破损的房子。因为这房子是私人财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人博认为,观察西方历史会发现,私有财产制度的确立构成了人权的基础。

《物权法》草案甫出台,便遭受一些左派或保守派官员、学者、经济学家和不少网民的质疑。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巩献田是台前的代表人物,始终站在反对《物权法》的潮头浪尖上。二零零六年初,他致函全国人大委员长吴邦国,令吴受压,导致原本决定将经第六次修改的《物权法》草案,提交三月全国人大会议审议的议程流产。四千多名退休高官、解放军退役将领、学者专家和社会各界联署致函中共中央,公开反对《物权法》。前不久,巩献田又一次写信给持相同立场的前委员长李鹏,李鹏作了批示后转给吴邦国,吴邦国转呈总书记胡锦涛和总理温家宝。胡、温立下军令状,务必力保《物权法》在今年人大会议上高票通过。今次「两会」前夕,中央派出数十个演讲游说团,前往各地游说五千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三月,各地人大代表团抵达北京,当局再度动员,要求中共党员投赞成票。

反对者被令「闭嘴」

「两会」召开前夕,巩献田成为热点人物,公安部门和北京大学找他谈话,要求他「闭嘴」,停止串联签名,不要再发表反对《物权法》的谈话,不要再接受境内外记者采访,不要再在网络上发表文章。「两会」期间,巩献田终於「消失」了。他说:「朋友们跟我说,你要防止自己被别人利用了,毕竟这麽大年纪了。我现在就很谨慎,经常有海外的媒体要采访我,我都不接受,因为他们会认为你唱反调,但不是这回事,我不想被别人利用了。」前不久,中共中央宣传部下令,所有媒体不准唱反调,必须让《物权法》审议顺利过关。

共产党本质是共产主义,当局不可能对主张公有制为主的宪法作根本改动,只是在当年的「修宪」中承认私有经济的地位,对社会呼吁给予私有财产更多保护的要求,中共欲透过《物权法》加以明确,避免伤及宪法这根本大法。共产党把资本家请回来了,把私有制请回来了,把先进生产力请回来了,把国家财产和私人财产平等保护立为法律,但为了避免「修正主义」之嫌,於是自称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中国人民大学前副校长谢韬在「两会」前夕发表文章(见框文)称,「这一系列新政策属於民主社会主义」。

当局面对中国社会改革开放以来的现实,不再是单一的公有制,而是融合了多种所有制性质,特别是私有财产的迅速提升,有必要从法律上对多重经济成分给予承认和保护。私有经济对中国经济发展的贡献,不仅仅在於它创造了大量产值和大量就业,非国有经济仅仅加在一起,创造着中国七成以上的GDP,六成的税收,八成的出口。从九十年代中期开始的新增就业,从总量上看,都是由非国有企业创造的。私有经济推动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不过,由於个人财产权保护的缺失和有关法律的暧昧之处,让刚取得成功的个人和私营组织意识到不确定性对他们创造财富行动的威胁,因而带来财富转移藏匿,竭力躲避政府税收等行为。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副秘书长、新闻发言人姜恩柱说,《物权法》(草案)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七次,创下中国立法史上的纪录。《物权法》(草案)审议那麽多次,是因为这部法律是规?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涉及各方面、各阶层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事关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和维护民众利益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在徵求意见过程中,各方面提出各种意见,需要研究;全文公布草案徵求意见,收到一万一千五百多件意见,召开了上百次座谈会、论证会,直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巩献田反对《物权法》草案的主要理由之一是说《物权法》违反了宪法,形式违宪,内容也违宪。如果不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就会产生问题,《物权法》究竟是以什麽为依据或者准则的呢?在宪法和《民法通则》都未能修改的情况下,《物权法》草案应当暂时搁置审议。他认为,《物权法》草案背离了苏俄民法典的社会主义传统和概念,迎合资本主义民法原则和概念;背离了中国革命根据地和中共执政后的人民民主法制的优良传统,迎合资产阶级的旧法传统,它同国民党的《六法全书》没有什麽根本区别;背离了一九八六年《民法通则》的社会主义原则,迎合资本主义全球化和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谬误;背离了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立法原则,迎合了资产阶级立法原则和传统。

物权法通过是小修宪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晓青认为,《物权法》是一部政治性很强的法律。她说:「西方敌对势力和国内的代言人企图把《物权法》的制定当作『小修宪』,为以后对社会主义宪法修改做准备,妄图颠覆我国政权的社会主义性质。现在的《物权法》草案剥夺了国家投资到全民所有制的财产所有权,使国家所有制变成『法人所有制』,其结果必然是取消国家财产所有权,这是『化公为私』的陷阱。」

六年前首次提出制定《物权法》提案的全国政协委员、江西民生集团董事长王翔接受采访时说:「我有一个观点,就是有_痦ㄙ? 堡??C一个社会需要不断创新,鼓励人们不断创造财富,《物权法》能给人的就是对全国每个公民创造财富这种行为的认可。法律保护合法劳动获得的财产,因此,人人都可以努力创造财富,而无后顾之忧,我喊过一句口号:要做堂堂正正的中国有产者。《物权法》将有助於改善中国富人传统的怕富心理。《物权法》不出台,很多措施不到位,有些人心_?`会存在疑虑。」有人问王翔:「我只有一张破棉被而你们开奔驰坐宝马,这种保护难道合理吗?」王翔说:「《物权法》平等地保护每一个人,前提是你的破棉被不是偷来的,我的宝马车是合法所得。」

原全国工商联副主席、政协委员保育钧是《物权法》的推手之一,他在一九九八年和二零零二年两次参与全国工商联关於《物权法》的提案。他说,《物权法》是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基本保障,是规?财产关系的一个基本民事法。《物权法》不明确,财产权就不好落实。《物权法》的基本亮点,一是平等保护国家和私人的财产权,这个意义十分深远;二是如果不保护私有财产,民营企业心_?N不踏实,现在法律保护了私有财产,就是保护民众创业积极性,保护了私有财产,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才能得到更好保护。

《物权法》的重点之一是土地补偿费。草案规定,徵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徵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徵地农民的生活;草案规定,徵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徵收人的合法权益,徵收居民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条件;草案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届满自动续期,解除了人民群众对其住宅在期满后的担心;草案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额的比例收取,减轻了人民群众进行不动产登记时的负担;草案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增加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抵押,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可以抵押,基金份额可以质押,应收帐款可以质押等;草案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在两会上,关於全面或适度保障农民权益等问题存在争议。有人提出要「全面」或「全部」保障,以体现对农民群体的关心;有人则强调要「适度」保障,因为若农民举家迁入城市,现行社会保障机制还不能满足对其子女上学、家中老人医疗保险等方面的需要。颇有争议的问题还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抵押?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转让?等等。据参与起草《物权法》的人大代表分析,中国地少人多,必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实际上是农民基本生产生活保障;从全国?围看,全面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尚不成熟。此外,对於是否应该明确城镇集体所有权的归属、小区车位和车库归谁所有、业主大会有没有提起诉讼和申请仲裁的权利等立法争论焦点,《物权法》草案也都一一作出明确「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