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05 18:24:56thhzpvx

租約到期等同續約嗎-沒簽約下沒住超過一個月房租應怎麼算--

標題:

租約到期等同續約嗎?沒簽約下沒住超過一個月房租應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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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

請問各位大大有關租約的事,原我有半年的租約已到期,當時已告知房東會搬家,房東同意不續約方式用三個月時間當適應期算,我是每個月4號繳租,如今適應期也過了我會因搬家超過時間,房東卻說要繳一個月的房租算,且適應期的三個月我們也沒簽約,他卻說等同續約要以一個月算,這樣合理嗎??原來合約我也沒看見有這條壓!!

最佳解答:

適應期也過了 民法第 451 條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 房東卻說要繳一個月的房租算,且適應期的三個月我們也沒簽約,他卻說等同續約要以一個月算 第 439 條 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應於租賃期滿時支付之。如租金分期支付者,於每期屆滿時支付之 。如租賃物之收益有季節者,於收益季節終了時支付之。 原我有半年的租約 已到期,當時已告知房東會搬家,房東同意不續約方式用三個月時間當適應期算,我是每個月4號繳租 原本是每個月4號繳租,如今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沒住超過一個月,房租以一個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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