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05 17:28:58thhzpvx

租屋住了一年附帶之車庫電動鐵捲門壞掉誰該付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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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住了一年附帶之車庫電動鐵捲門壞掉誰該付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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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租屋住了一年附帶之車庫電動鐵捲門壞掉誰該付錢? 因為是房客還借人放置商品在停車處每日取貨多次比正常人多使用很多次? 2 二十年老屋內電線老舊,房客接了房客自備之老延長線客觀同一插坐又插電視又差電腦和魚缸,該區燒起來把房東附之原木櫃燒壞,原木地 牆壁 添花板 薰黑能找房客賠錢嗎? 房客說她魚缸,魚,LCD TV,音響幾十雙名鞋燒壞燻壞要房東賠償?需賠嗎 3能因為不信任房客會愛護房子,要求她無條件解約嗎 更新: 2 二十年老屋內電線老舊,房客接了房客自備之老延長線客觀同一插坐又插電視又差電腦和魚缸,該區燒起來把房東附之原木櫃鞋櫃燒壞,原木地 牆壁 添花板 薰黑能找房客賠錢嗎? 房客說她魚缸,魚,LCD TV,音響 CD DVD,幾十雙名鞋燒壞燻壞要房東賠償?需賠嗎 十日都談不攏,此案區公所調解會調整快?還是法院快? 區公所調解會/法院那個便宜?

最佳解答:

您好:1.租賃房屋時除了契約中另有約定或是習慣,房屋主體建築、結構、管線與外觀損壞時,可以依照民法第429條規定要求房東負責修繕;否則房東所提供之電器用品與傢俱損壞時,一般都由承租人自行維護與修繕。2.承租人因不慎導致房屋失火,造成房東與承租人的財物損失,依照民法第434條規定,所有的損失應該由承租人來負責。按照民法第434條失火責任所列承租人之「重大過失」,就是承租人於承租房屋期間,使用爐火或是用電不當,造成火災過失,這一切責任就歸承租人。而且依照民法第432條規定,承租人應善盡保管人之義務,一但房屋因承租人使用不當造成損壞,就應負賠償之責任。3.承租人因為用電不當導致房屋失火造成損害,雖然契約並無相關的約定;但是承租人未依民法第432條善盡保管之責任,若是經房東勸阻仍不改善,可以依照民法第438條規定終止契約。 一般租賃糾紛都是以民事訴訟為主,最好的方式就是先到調解委員會申請民事調解;除非對方拒絕出面調解或是有一方不服裁定造成調解不成立,最終就只好到法院提出相關訴訟,由法官來裁定孰是孰非。而進入訴訟程序,將耗費較長時間,雙方因此需付出的時間、金錢、精神及心力是難以估量的。建議最好還是以溝通的方式來解決此紛爭。租賃相關的資料查詢與法律諮詢可以參考以下網站崔媽媽基金會 出租人之修繕義務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第432條承租人之保管義務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第http://www.tmm.org.tw/tindex.html參考法規民法第429條出租人之修繕義務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第432條承租人之保管義務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第 434 條 失火責任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第438條承租人使用收益租賃物之方法及違反之效果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租賃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之。承租人違反前項之規定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經出租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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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解答:

1. 那是正當使用自然毀損 , 不是房客故意砸壞 , 應由房東負責修繕 . (民429) 2. 插頭分接延長線 , 房客應注意通電上限 . 此狀況屬房客使用電器不當造成的損害 , 應由房客負責修繕 . 房客因此造成自己的損害 , 由房客自己負責 . (民434) 3. 原則上不行 . 除非房客過失造成損害 , 且履勸不聽 , 房東才能終止租約 . 簡單講 , 狀況 2 發生兩次以上 , 房東才能解約 . (民435) 去條解委員會吧 , 反正法院也會先叫你們去調解 . 調解不收費 , 上法院要訴訟費 . 一般人不懂法律 , 上調解委員會由專家說明法律規定 , 雙方比較能接受現實 , 就不用花錢上法院了 . 2010-10-03 13:58:02 補充: 第 429 條 (出租人之修繕義務) 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第 434 條 (失火責任) 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435 條 (租賃物一部滅失之效果)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前項情形,承租人就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者,得終止契約。CF546184A985CA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