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22 22:09:51Makuhan

妨害秘密罪--兒童不宜

 

帶女回公司嘿咻 夫告妻竊錄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2日電)涂姓男子控告妻子在公司裝監視器,進而拍到他與女子性交,妻子涉妨害秘密。北檢認裝監視器是怕貨物遭竊並非故意,不起訴。

檢方指出,涂姓男子在台北巿臥龍街開設創意設計公司,他的鄭姓妻子擔任公司會計,鄭女因查看公司監視器發現涂男及1名女子在今年3月10日晚間11時左右,在公司沙發上「嘿咻」。

後來,鄭女對涂男提起妨害家庭的民事訴訟,並以此監視器畫面為證據,未料,涂男找來2名公司員工一併對鄭女提告,主張鄭女裝監視器,拍到他們非公開活動行為,涉犯妨害秘密罪。

檢方調查期間,鄭女表示,原本舊的監視器壞掉,公司業務有耗材需要叫貨,且公司將搬家,所以把貨暫堆在公司辦公室內,是擔心貨物遭竊才安裝新的監視器,沒想到,意外拍到丈夫偷腥過程,並非故意裝監視器。

涂男跟檢察官說,監視器中與女子嘿咻的影中男子,是他沒有錯,這是他非公開活動;另2名員工則說,並不希望監視器拍到他們午休吃飯或是挖鼻孔的非公開活動。

檢方勘驗監視器發現,除了有女子坐在沙發上與涂男發生性行為,尚有至少6箱貨物堆放在沙發旁,且兩人性愛過程未利用周遭的器物遮蔽,以確保隱密性,不被他人發現;沒有拍到員工們挖鼻孔、吃飯,或是身體隱私部位的畫面。

檢方認定,鄭女裝監視器是為避免公司貨品遭竊,涂男等告訴人均未指出,究竟是哪些非公開活動遭竊錄。

台北地檢署日前偵結,採信鄭女所言,且全案查無實證,處分不起訴。102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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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秘密罪

何謂「妨害秘密」?

妨害秘密包含攝影、拍照、拆閱他人信件、業務上的洩密等。
刑法第 315 條 (妨害書信秘密罪)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第 315-1 條 (妨害秘密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 315-2 條 (圖利為妨害秘密罪)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15-3 條 (持有妨害秘密之物品)
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 316 條 (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 317 條 (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8 條 (洩漏職務上工商秘密罪)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8-1 條 (洩密之處罰)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8-2 條 (加重其刑)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319 條 (告訴乃論)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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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證明他有通姦事實,如果不能偷偷錄,

難道要錄影之前還要先徵求他們同意才能錄影?

這豈不是矛盾嗎?

幸好法官明察,這位太太並不是[無故]而是[有故]才錄到的,所以不起訴她.

女人,要看好你的男人。。。

Women... please take care of your man

不知道是哪國版的犀利人妻,大家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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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松 2013-09-24 06:39:04

好友早安~
北北看你好像是個千手才女~
政經文化法律你都熟悉~
無所不能真不簡單佩服啦~
蒸二順心平安~
^_^

版主回應
北北兄早安!
您這麼恭維,真是不好意思。
領取禮券可以捐給吉米布萊特講的那個孤兒院,做善事啊。
2013-09-24 07: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