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09 11:57:41Makuhan

疑狂牛病死亡首例!疾管局:極可能

疑狂牛病死亡首例!疾管局:極可能

更新日期:2010/12/09 10:48

衛生署疾管局證實,國內出現第一例,疑似狂牛症死亡病例。這是一名三十六歲男性,曾經在狂牛症疫區英國住過十年,回國後發病,但是家屬不願切片解剖,所以無從證實,是否真的是因為狂牛症死亡。

疾管局副局長林頂:「腦波還有核磁共振,研判為庫賈氏病(狂牛症)極可能病例。」傳出首例疑似因為狂牛症的死亡,疾管局出面澄清。這名男性病患今年36歲,工作是機師。民國78年到86年間曾在狂牛症疫區英國讀書,三年前開始出現嗜睡、記憶障礙等病症,昏迷十六個月,在今年五月不幸死亡。

疾管局副局長林頂:「家屬拒絕侵入性的檢查,所以個案不幸在99年5月過世,家屬也拒絕後續的病理解剖。」由於家屬不願切片解剖,所以無法證實是否真是狂牛症致死。

要不是國內醫師在國外期刊發表,恐怕還沒人知道。更可怕的是病患還曾經捐血給兩個人,其中一人也已經死亡。疾管局副局長林頂:「不是一個確診病患,那我們在宣布上當然有些考量,已隔10年,也都沒有看到有發病的狀況。」

就怕狂牛症侵台,開不開放帶骨牛進口一度引發朝野爭論。還好個案屬於境外移入病例,衛生署也強調院內控管完善,對防疫沒威脅,但已經引起國人一陣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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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dohlaw.doh.gov.tw/Chi/FLAW/FLAWDAT0201.asp

第   50    條
醫事機構或當地主管機關對於因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致死之屍體,應施行消毒或其他必要之處置;死者家屬及殯葬服務業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前項之屍體,中央主管機關認為非實施病理解剖不足以瞭解傳染病病因或控制流行疫情者,得施行病理解剖檢驗;死者家屬不得拒絕。死者家屬對於經確認染患第一類傳染病之屍體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染患第五類傳染病之屍體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限內入殮並火化;其他傳染病致死之屍體,有特殊原因未能火化時,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依規定深埋。第二項施行病理解剖檢驗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補助標準,補助其喪葬費用。

http://dohlaw.doh.gov.tw/Chi/FLAW/FLAWDAT0202.asp

第   12     條
醫事機構或該管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施行必要之消毒或其他適當之處置時,應依傳染病種類及其傳染特性,於傳染病病人原居留之病房或住(居)所內外,對可能受到體液、分泌物與排泄物污染之場所及物品,或潛在可能具有傳染性之病媒,執行清潔、消毒、殺菌、滅蟲及進行具感染性廢棄物之清理等相關措施。
第   13     條
醫事機構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施行消毒及其他必要處置時,應依感染控制相關規定,對因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致死之屍體,施予終末消毒;相關人員於執行臨終護理、終末消毒、屍體運送、病理解剖及入殮過程中,應著個人防護衣具,以防範感染;主管機關處置社區內因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致死之屍體時,亦同。前項屍體,如係因疑似第一類傳染病或第五類傳染病所致者,應先以具防護功能之屍袋包覆,留置適當場所妥善冰存,並儘速處理。
第   14     條
本法第五十條第三項所定二十四小時之起算時點如下:一、屍體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施行病理解剖者,自    解剖完成時起算。二、無前款情形者,自醫師開具死亡證明書或檢察機關開具相驗屍體證明    書時起算。本法第五十條第三項所稱依規定深埋,指深埋之棺面應深入地面一公尺二十公分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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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開放美國牛肉時,綠呆一直在擋。

老娘當初就說過,現在是地球村的時代,

除非不准外國人進來台灣也不准國人出國,

否則這種病怎麼可能不進來台灣?

其家屬居然還能拒絕後續的病理解剖,

政府也無公權力可管嗎?

其後事的處理方式是否夠妥善?

以免那種【類病毒】再被其他方式擴散,

政府衛生單位真的要注意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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