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姓女導遊前年4月帶團時,在投宿旅館房間內為已婚的林姓遊覽車駕駛口交,卓女事後還傳曖昧簡訊,後來2人翻臉,卓告林性侵,林妻反控卓女通姦並求償50萬元;性侵、通姦部分日前均獲不起訴,但民事賠償部份,法官判決卓女要賠償林妻15萬元精神慰撫金。
卓女97前年帶團旅遊投宿南投某飯店,與林姓運將發生口交性行為,還傳簡訊給林,內容是「每天都在想用什麼理由打給你,聽聽你的聲音和笑聲,是我每天活力的泉源…」;事後兩人因故翻臉,卓女控告林強逼她口交,但因無法舉證,全案不起訴。
林妻則認為卓女的行為已侵害她的婚姻生活幸福權利,反控她通姦並求償50萬元,法院審理期間,卓仍堅稱是被迫幫林口交。判決指出,據檢方調查,卓女在房內是站著,林坐在床上,若林強迫,卓女為何不離開?
法官認為,卓女明知林已婚仍幫他口交,事後還買計程車並借款給對方,顯見2人關係密切,已侵害林妻配偶權,判決她必須賠償精神慰撫金15萬元。
===============================
>>卓女控告林強逼她口交,但因無法舉證,全案不起訴。
平白爽到那對夫婦,老公洩了慾,老婆還拿了錢。
若沒有前面和後面兩段說明,老娘會覺得又是恐龍法官在判案了。
大家想想看,若被男人強逼口交,當時四下無人,被害人要如何舉證呢?
老娘想破頭,終於想到兩個好辦法:
一、把那禍根咬出齒痕。然後立刻去去報警,這樣就有證據了。可以比對齒痕。
二、口裡含著精液去報警。這樣也有證據了。可以比對DNA。
============================================
2012-08-02
今天放颱風假,沒想到這新聞還有後續發展。
卓女上次賠人家老婆15萬,現在倒賺了15萬,總算沒有做白工。
原來在台灣,做了違法的事,
還不能報出他/她的姓名喔!
想問法官:
那媒體能不能刊出他/她的照片呢?
==============
〈婚外情曝光〉侵害名譽權
蘋果判賠30萬
自由時報 – 2012年8月1日 上午4:51 〔自由時報記者黃立翔/台北報導〕蘋果日報張姓記者根據法院定讞判決,報導「導遊勾司機 口交不算通姦」,卓姓女導遊判賠元配15萬,卓女怒告記者刊登全名侵害名譽權、隱私權並求償120萬,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判賠30萬。
法官認定,判決書民眾可查閱屬公共領域,記者據此報導未侵害隱私權,但刊登全名確有侵害名譽權。
前年10月,蘋果日報報導單身卓姓女導遊與已婚林姓司機婚外情,在旅館口交,不久兩人鬧翻,卓女控告林性侵,林妻反控卓女通姦並求償50萬元,性侵、通姦均不起訴,民事部分台北地院判卓女須賠償林妻15萬元。
卓女認為,張姓記者連名帶姓報導私領域事務,侵害隱私權及名譽權,讓她躁鬱症復發,提起民事「侵權損害」訴訟。
蘋果日報以該新聞可增加讀者法律常識,並可檢視法院判決依據的法律條文是否與社會民情脫節,雖然直述卓女全名,仍在言論自由保護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