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合夥?
在醫院工作的行政人員和護理人員, 直到民國89年才納入勞基法, 但醫師至今仍被勞基法排除在外, 所以女醫師產假不像一般勞工有56天, 醫師上班連續多少小時都沒有法律限制. 主治醫師沒被勞基法保障, 退休時除了勞保的老年給付,也沒醫院的退休金可以領. 全台灣的醫生們趕快趁此良機, 要求被納入勞基法吧. ========================================================= 「是僱傭」長庚認錯 醫生追稅20億 更新日期: 2010/07/17 12:00蔡沛玲 這個禮拜三,楊志良大動作召開記者會,向長庚醫院喊話,不排除把長庚降級, 長庚醫院也趕緊派出最高顧問吳德朗和院長等,親自到衛生署說明,認定醫院 和醫師為「僱傭關係」,因此長庚確定不會被降級了;只是醫生漏繳的大約10 到20億元的稅金,接下來的5年,1500名主治醫師,每年要補繳給國庫約20多萬。 衛生署長楊志良(2010.07.14):「要有合理的醫師的基本薪資,但如果這一項 不符合,『只有』這一項,它就不符合醫學中心的標準,那我就應該給它 『降級』。」 楊志良說重話,讓長庚從4月底到7月中,一直堅稱和醫生是合夥,在楊志 良開砲之後,短短幾天立刻改口,是「僱傭關係」。 長庚醫院的最高顧問吳德朗,親自率領醫院高階主管,到衛生署向楊志良 解釋;長庚在1976年創立的時候,就從美國引進了,駐診拆帳的醫師給薪 制度,也就是,報稅的時候,能依照執行業務所得,打8折。 吳德朗在進一步解釋,老董事長王永慶在的時候,就把醫生視為共同打拚 的夥伴,所以才有外界認為合夥關係的說法。 只是因此,院內1500名的主治醫師,也跟著漏報10到20億;如今,長庚坦 承是聘僱關係,不但每位醫生,連續5年要,每年都要補稅約20萬,健保局 也要罰4億元。 衛生署長楊志良(2010.07.14):「我們依法行政、依規定辦理,我們沒有什 麼空間可以妥協。」 就怕被降級,淪為全球最大的私人診所,辜負了王永慶對長庚醫院的期待, 面對楊志良,態度強硬,長庚也不得不低頭。
何謂合夥? |
所謂合夥,是指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民法第六百六十 七條第一項)。所謂之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 益代之。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 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民法第六百六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其出資額的 財產權須移轉於合夥事業而成為合夥財產。 (如共同作生意、合開法律事務所),也可以是精神上之目的(如合組登山隊)。 自然人固然得為合夥人,法人為合夥人,法律則設有限制,例:公司法規定公司不 得為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公司法第十三條第一項)。 |
僱傭:
依民法第482條 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
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分為雇用人及受雇人。
(1)民法第482條:
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
,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僱傭契約非要式契約,故一經錄取即成立僱傭關係無疑.
(2)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所謂預告期間是"雇主"向勞工為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時的規定,並非"勞工"
向雇主表示終止勞動關係而必須遵守的法定期間,除非在雇主僱用勞工人數
在三十人以上,應依其事業性質,就離職手續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
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始得要求預告期間期滿後離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