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個怎麼樣的政府(二)
這是個怎麼樣的政府(二)
這又是個怎麼樣的一個檢察官
台灣的小老百姓,真的很悲哀
叫警察局去調查,然後就照警察局調查的結果
連偵察庭都不開,僅憑著他(她)個人的直覺
就這樣片面的把案子給簽結掉
警察局如果有公信力,就不會有那麼多小老百姓跑到地檢署去提告。大家都知道,只要有權、有錢、有勢,就可影響警察機關辦案,這是當今社會普遍的認知。
可能您連想都沒有想到,檢察官居然連開個庭都懶得開,就僅憑警察局辦案人員的調查報告、憑著檢察官他(她)個人的主觀因素,連問都不問一聲依法舉發、依法提告者,就這樣直接的把案子給簽結掉!
本案102.10.11舉發,並依法向北檢提告衛生署承辦人員涉嫌瀆職。102.10.22北檢函告「已命巿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調查,於調查相關證據後,即會依規定進行相關偵查程序」。
102.12.10北檢函告「本案業經簽結」,北檢認定:
1. 行政院及考試院,並未訂立該類人員之考試及合法管理之依據。
2. 故衛生署承辦人員,無從許可,沒有違法。
檢察官,罔顧衛生署暨其承辦人員,15年擱置不辦之事實,不深入追查、追究,甚至連問都不問一聲,就草率地、直接地予以結案,實在可惡又可恨!
藥事法87.06.24修訂中醫師檢定及格者,可依法申辦中藥商證照至今,已超過15年;15年來,衛生署承辦人員一直以種種理由,尤其是考選部不辦國家考試 (這個理由很堂皇) ,排拒中醫師檢定及格者申辦,這是事實。
查:「藥事法」第103條第4項:
「上述人員、「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或在「未設中藥師之前曾聘任中醫師、藥師及藥劑生駐店管理之中藥商期滿三年以上之負責人」經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領有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證明文件;並經「國家考試及格」者,其業務範圍、、、」
「藥事法」第103條第5項:前項考試,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藥事法第103條是有規定,必須經國家考試;但考選部已再三強調:「中藥商不符合憲法第86條規定、不符合國家考試舉辦要件」,故擬刪除該條有關國家考試相關規定,衛生署也認同,但衛生署則又以相關團體(中藥商、中醫師、中醫師檢定及格人員等)無法取得共識為由,遲不修法。
本案檢察官,不深入調查及追究衛生署,有法拖延15年不執行、長達15年之間,承辦人員不去設法排除困難、解決問題以落實藥事法之違法失職行為。
本案檢察官,卻仍在為衛生署承辦人員說話,認為:「國家考試有困難與衛生署承辦人員無關,這是行政院和考試院「未訂立該類人員之考試及合法管理之依據」,致使他們無從執行,他們只是依法行事,他們沒有錯」!
公務人員這種推卸責任、把一切責任都推給別人的態度,很高明,但也實在可惡。更何況,這本來就是他們應該設法解決的事。
衛生署隸屬行政院,是行政院下藥事法擬定、修法與執行的一個單位,也是掌管全國醫事業務的權責單位;立法、修法不就都是他們在做嗎!怎麼可以說是「行政院沒有訂立考試及合法管理之依據」,跟他一點關係都沒有。有了事情,推得一乾二淨,更可恨的是,專司維持公平正義的檢察官,居然也隨之起舞,為他們護航、為他們背書!
法如有規定,權責單位本就應該執行,該執行而不執行、該落實而不落實,就是失職;長期藉故不執行,影響小老百姓爭取工作的權益,不但嚴重失職,也就是瀆職。
法如有執行上困難,權責單位暨承辦人員,就必須設法解決、必要時就要修法,這是責任、也是義務,這是權責單位的天職;該修法而故意不修法,任其擱置、且長達15年,這個不是怠職、不是瀆職,什麼才是瀆職!
衛生署暨承辦人員敢如此作為,合理的懷疑,也是中藥界業者普遍的懷疑,衛生署暨承辦人員是在保護現有藥商之利益,一直不想中藥商增加;一直在找法律漏洞,利用法律漏洞,拖延、排拒中醫師檢定及格者之參與。
本案提告之初,即已請教過一位檢察官朋友,請教四個問題;
1. 本案採取何種方式、到那個地方提告,較為有效?
曰: 北檢
2. 以什麼名義提告?
曰: 瀆職
3. 會不會受理?
曰: 會成案
4. 勝算如何?
曰: 看運氣,如果碰到一個有責任、肯辦事、敢辦事的檢察官, 就有機會。因為這是一個缺口、也是一個切入點,檢察官有動偵察權,會從這個缺口切入,從這個缺口一直追查下去。
很不幸,果真如其言,碰到的是一個不負任,碰到權貴、碰到公門中人就轉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願多為小老百姓用一分心,不願為小老百姓深入追究官員責任的檢察官!
國家給了檢察官最優厚的待遇、與至高無上的偵查權利,看看本案,這是一個怎麼樣的檢察官?小老百姓還指望什麼!司法,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有這樣的檢察官,您還能相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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