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3-26 11:53:36MIKE新闻工作室
谁能遏制江苏省灌云县委书记的腐
谁能遏制江苏省灌云县委书记的腐败 ?
——我县非法侵占基本农田近3000亩 并大肆抓捕上访村民的实况
首长您好:
我们是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侍庄乡陆庄村村民,今去信举报我县县委书记秦凯华、县长尹哲强滥用职权,不但非法侵占我村及邻村基本农田近3000亩,而且与 司法机关沆瀣一气,滥捕、滥判上访村民却又无人过问的事实:
2002年9月28日上午10时许,我村九组位于204国道北侧的基本农田内,突然开进了两台挖掘机挖我们的土地 ,村民们不知怎么回事,过去一问才知道我们的土地被县政府“征用”了,用于修建县城西苑南路及商业开发。村民们一下子懵了:征用我们的土地我们事先怎么什么也不知道?土地是我们的命根子,难道就这样被人家拿去了?不行,我们不能把我们的命根子白白交给别人,我们要讨个说法!在说清楚之前,请你们暂停施工。 所以村民们陆陆续续自发地加入到了阻止施工的行列。
此后,施工单位在公安干警及我村村支部、村委会雇用的流氓打手们护卫下,多次强行施工,遭到村民们多次阻拦,直到2002年10月23我乡党委书记王明军 才拿出了《征用土地费用包干协议书〉〉(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协议书》),并且不准我们复印。村民们一看到《协议书》,提出了质疑:1、征用我们的土地是 谁批准的,批准文件、文号是什么?2、为什么征用我们的土地我们事先什么都不知道?《协议书》第五条说的“连政发[1997]185号文件”(见附件二) 与新《土地管理法>>有抵触了还要实施吗?村民代表们要求看征地批文,请求县政府依法行政,得到的回答仍然是强行施工,同时他们逼迫村民中的党员及有“小辫子”可抓(如计划生育超生户、亲朋好友在单位上班的户)的农户在“关键时刻”要听党话,跟党走,要带头领取“征地费”……
2002年10月24日下午,我乡出价一万元欲收买村民代理人陆金洋,遭拒绝。2002年10月29日上午10时,在县政法委副主任刘元超带领下,县综合治理办公室周副主任、县检察院批捕科包副科长、县法院刑庭某副庭长、县公安局治安队副队长程建军、县信访局副局长刘环,在县国土局三楼会见了村民代理人陆金洋,说他们是受县委书记秦凯华、县长尹哲强的命令,要求陆金洋必须立刻带头领取“征地”款,同时要放弃代理,否则就要坐牢。遭到陆金洋的严辞拒绝!10 月30日下午,县国土局建设用地股副股长徐上打电话给陆金洋,说县国土局杨云局长、孙召明副局长正在办公室等他,要与他谈谈我村九组的征地面积问题。陆金洋信以为真,马上到了国土局,可是等待他的却是县公安局治安队副队长程建军带领下的几个干警和冷冰冰的手铐,陆金洋就这样被非法刑事拘留了32天,最后在刑讯逼供下,违心地戴着手铐在电视上承认了自己的“罪行”(根据法律规定,即使是死刑犯也不准戴着械具上电视,也要尊重他的人格),同时按照程建军的叙述写了“供述”。否则就要判刑(以后事态的发展确实证明了公、检、法合署办公的凶残)……10月31日凌晨4时左右,县公安局将村民代表陆增华、陆加奎从床 上拖上了警车,从此一关就是30多天(陆金洋、陆增华、陆加奎三人被抓材料见附件三)。面对腐败分子的凶残,我英勇的村民毫不畏缩,前仆后继,像当年打击 日本鬼子一样抗击着他们的凶残。村民们一方面继续阻止施工,一方面推选代表上访和请律师准备起诉。村民代表先后去市、省国土部门、信访部门、公安部门反映 情况,得到的回答都是相互推诿、不闻不问。村民们请来了律师,律师原先也是信心十足,不知怎么回事,他们后来都退避三舍了,经过再三追问,其中一位律师才 战战兢兢地告诉村民:你们如果想让我再端这碗饭的话就别再叫我打这个官司了……2002年11月22日,在副县长朱辉亲自带领下,包括公安干警、城管人 员、县医院医生及县、乡、村干部约500人,出动了警车、医院救护车、火化场丧葬车等八十多辆车,气势汹汹地扑向我村,再次强行施工。灭绝人性的这伙“公仆”们,竟然对手无寸铁的村民们大打出手,对参与护地的儿童们像扔垃圾一样两个“公仆”抬着一名儿童狠命往远处摔,摔得儿童们血流满面、泪流满面。有18 名村民被公安干警、城管人员强押上车,强行行政拘留(有关材料见附件四)。过往群众无不怒骂他们是日本鬼子……此后,村民们不再阻止施工,转而集体去市政府门前跪求市政府领导解决问题。市政府责成我县有关领导要依法解决此事,我县国土局也通知村民们去解决问题,然而去了很多次,不但无人接待我们,而且诬赖我们扰乱了他们的办公秩序。无奈之下,村民们只有继续上访。省国土厅曾于此前(2002年11月4日)专门下函给我市国土局,要求我市国土局依法处理此事,对此我县领导非常恼火,这次听说村民们又上访了,终于“忍无可忍”,于2003年5月17日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拘留了陆庆梅(女)、陆庆四、陆习生、陆习佗四个“刁民”(未给《对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通知书》)。同年6月24日,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此后又拘留、逮捕了陆庆周(此五人被抓材料见附件五)。县法院竟然无视行政机关的违法、犯罪行为是造成村民上访的原因,竟然对他们5人判了9个月——1年的有期徒刑!(判决书见附件六)该5人不服而上诉至连云港市中级法院,市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原判,将该案发回重审(市中院裁定书见附件七)。2004年 1月9日,县法院重新立案审理该案,公开开庭后,县检察院以事实和证据有变化为由,要求撤诉,县、市法院都裁定准予撤诉(裁定书见附件八)。《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3条第4款(见附件九)规定:“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可是县检察院无视该规定,在变换了一下罪名之后(由“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变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竟以同样的事实和证据于 2004年3月29日再行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见附件十,以下称《解释》)第117条第(四)项规定:“依照本解释第177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县法院无视该规定,竟然受理了该案!县法院、检察院也知道有此规定,为了稳妥起见,他们经研究后,县检察院于2004年5月9日未容开庭再次申请撤诉。县法院真是有求必应,于同日毫不犹豫地做出了裁定,准予县检察院撤诉(撤诉书见附件十一)!2004年5月18日,县检察院以同样的事实,实质上是同样的证据以灌检起诉(2004)第170号起诉书(见附件十二)再次起诉陆庆梅、陆习佗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其他三人没有被起诉。县法院此时已忘记了自己头上的国徽,竟然判决他们罪名成立,分别判处陆庆梅5年、陆习佗4年有期徒刑(判决书见附件十三)!此二人不服,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竟然“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裁定维持原判(裁定书见附件十四)!!同样是市中院,同样的事实和证据,原先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后来又裁定“事实清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是何等的反差啊!《解释》第257条第 1款第(2)项规定:“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该款第(5)项规定:“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然而,市中院对此置若罔闻!
县委、县政府、司法机关在狠狠打击“闹事刁民”的同时,不失时机地大量侵占基本农田。到2004年春节前,我乡的陆庄村、三合村、占墩村基本农田近 3000亩已被他们非法侵占(后占的这些土地也没有任何批文)用于兴建“江苏灌云工业区”[2003年12月28日《连云港日报》(见附件十五)的报导可 证明],致使大量农民下岗,给社会留下了非常危险的不安定因素。
——我县非法侵占基本农田近3000亩 并大肆抓捕上访村民的实况
首长您好:
我们是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侍庄乡陆庄村村民,今去信举报我县县委书记秦凯华、县长尹哲强滥用职权,不但非法侵占我村及邻村基本农田近3000亩,而且与 司法机关沆瀣一气,滥捕、滥判上访村民却又无人过问的事实:
2002年9月28日上午10时许,我村九组位于204国道北侧的基本农田内,突然开进了两台挖掘机挖我们的土地 ,村民们不知怎么回事,过去一问才知道我们的土地被县政府“征用”了,用于修建县城西苑南路及商业开发。村民们一下子懵了:征用我们的土地我们事先怎么什么也不知道?土地是我们的命根子,难道就这样被人家拿去了?不行,我们不能把我们的命根子白白交给别人,我们要讨个说法!在说清楚之前,请你们暂停施工。 所以村民们陆陆续续自发地加入到了阻止施工的行列。
此后,施工单位在公安干警及我村村支部、村委会雇用的流氓打手们护卫下,多次强行施工,遭到村民们多次阻拦,直到2002年10月23我乡党委书记王明军 才拿出了《征用土地费用包干协议书〉〉(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协议书》),并且不准我们复印。村民们一看到《协议书》,提出了质疑:1、征用我们的土地是 谁批准的,批准文件、文号是什么?2、为什么征用我们的土地我们事先什么都不知道?《协议书》第五条说的“连政发[1997]185号文件”(见附件二) 与新《土地管理法>>有抵触了还要实施吗?村民代表们要求看征地批文,请求县政府依法行政,得到的回答仍然是强行施工,同时他们逼迫村民中的党员及有“小辫子”可抓(如计划生育超生户、亲朋好友在单位上班的户)的农户在“关键时刻”要听党话,跟党走,要带头领取“征地费”……
2002年10月24日下午,我乡出价一万元欲收买村民代理人陆金洋,遭拒绝。2002年10月29日上午10时,在县政法委副主任刘元超带领下,县综合治理办公室周副主任、县检察院批捕科包副科长、县法院刑庭某副庭长、县公安局治安队副队长程建军、县信访局副局长刘环,在县国土局三楼会见了村民代理人陆金洋,说他们是受县委书记秦凯华、县长尹哲强的命令,要求陆金洋必须立刻带头领取“征地”款,同时要放弃代理,否则就要坐牢。遭到陆金洋的严辞拒绝!10 月30日下午,县国土局建设用地股副股长徐上打电话给陆金洋,说县国土局杨云局长、孙召明副局长正在办公室等他,要与他谈谈我村九组的征地面积问题。陆金洋信以为真,马上到了国土局,可是等待他的却是县公安局治安队副队长程建军带领下的几个干警和冷冰冰的手铐,陆金洋就这样被非法刑事拘留了32天,最后在刑讯逼供下,违心地戴着手铐在电视上承认了自己的“罪行”(根据法律规定,即使是死刑犯也不准戴着械具上电视,也要尊重他的人格),同时按照程建军的叙述写了“供述”。否则就要判刑(以后事态的发展确实证明了公、检、法合署办公的凶残)……10月31日凌晨4时左右,县公安局将村民代表陆增华、陆加奎从床 上拖上了警车,从此一关就是30多天(陆金洋、陆增华、陆加奎三人被抓材料见附件三)。面对腐败分子的凶残,我英勇的村民毫不畏缩,前仆后继,像当年打击 日本鬼子一样抗击着他们的凶残。村民们一方面继续阻止施工,一方面推选代表上访和请律师准备起诉。村民代表先后去市、省国土部门、信访部门、公安部门反映 情况,得到的回答都是相互推诿、不闻不问。村民们请来了律师,律师原先也是信心十足,不知怎么回事,他们后来都退避三舍了,经过再三追问,其中一位律师才 战战兢兢地告诉村民:你们如果想让我再端这碗饭的话就别再叫我打这个官司了……2002年11月22日,在副县长朱辉亲自带领下,包括公安干警、城管人 员、县医院医生及县、乡、村干部约500人,出动了警车、医院救护车、火化场丧葬车等八十多辆车,气势汹汹地扑向我村,再次强行施工。灭绝人性的这伙“公仆”们,竟然对手无寸铁的村民们大打出手,对参与护地的儿童们像扔垃圾一样两个“公仆”抬着一名儿童狠命往远处摔,摔得儿童们血流满面、泪流满面。有18 名村民被公安干警、城管人员强押上车,强行行政拘留(有关材料见附件四)。过往群众无不怒骂他们是日本鬼子……此后,村民们不再阻止施工,转而集体去市政府门前跪求市政府领导解决问题。市政府责成我县有关领导要依法解决此事,我县国土局也通知村民们去解决问题,然而去了很多次,不但无人接待我们,而且诬赖我们扰乱了他们的办公秩序。无奈之下,村民们只有继续上访。省国土厅曾于此前(2002年11月4日)专门下函给我市国土局,要求我市国土局依法处理此事,对此我县领导非常恼火,这次听说村民们又上访了,终于“忍无可忍”,于2003年5月17日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拘留了陆庆梅(女)、陆庆四、陆习生、陆习佗四个“刁民”(未给《对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通知书》)。同年6月24日,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此后又拘留、逮捕了陆庆周(此五人被抓材料见附件五)。县法院竟然无视行政机关的违法、犯罪行为是造成村民上访的原因,竟然对他们5人判了9个月——1年的有期徒刑!(判决书见附件六)该5人不服而上诉至连云港市中级法院,市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原判,将该案发回重审(市中院裁定书见附件七)。2004年 1月9日,县法院重新立案审理该案,公开开庭后,县检察院以事实和证据有变化为由,要求撤诉,县、市法院都裁定准予撤诉(裁定书见附件八)。《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3条第4款(见附件九)规定:“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可是县检察院无视该规定,在变换了一下罪名之后(由“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变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竟以同样的事实和证据于 2004年3月29日再行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见附件十,以下称《解释》)第117条第(四)项规定:“依照本解释第177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县法院无视该规定,竟然受理了该案!县法院、检察院也知道有此规定,为了稳妥起见,他们经研究后,县检察院于2004年5月9日未容开庭再次申请撤诉。县法院真是有求必应,于同日毫不犹豫地做出了裁定,准予县检察院撤诉(撤诉书见附件十一)!2004年5月18日,县检察院以同样的事实,实质上是同样的证据以灌检起诉(2004)第170号起诉书(见附件十二)再次起诉陆庆梅、陆习佗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其他三人没有被起诉。县法院此时已忘记了自己头上的国徽,竟然判决他们罪名成立,分别判处陆庆梅5年、陆习佗4年有期徒刑(判决书见附件十三)!此二人不服,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竟然“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裁定维持原判(裁定书见附件十四)!!同样是市中院,同样的事实和证据,原先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后来又裁定“事实清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是何等的反差啊!《解释》第257条第 1款第(2)项规定:“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该款第(5)项规定:“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然而,市中院对此置若罔闻!
县委、县政府、司法机关在狠狠打击“闹事刁民”的同时,不失时机地大量侵占基本农田。到2004年春节前,我乡的陆庄村、三合村、占墩村基本农田近 3000亩已被他们非法侵占(后占的这些土地也没有任何批文)用于兴建“江苏灌云工业区”[2003年12月28日《连云港日报》(见附件十五)的报导可 证明],致使大量农民下岗,给社会留下了非常危险的不安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