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07/04-【遺產稅】贈與農地免徵贈與稅之規定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如直系血親、兄弟姊妹),其土地價值之全數不計入贈與總額。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將追繳贈與稅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提醒納稅義務人,於申報農地贈與時除須提出贈與人與受贈人的戶籍資料、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土地增值稅單及贈與移轉契約書影本外,並應注意5年之管制期間不可移轉買賣或贈與他人,並且必須做農業使用之限制,意即須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方有不計入贈與總額之適用。
將繼承免稅之農業用地贈與子女,應予追繳遺產稅繼承取得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於5年列管期間內贈與子女,雖仍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已無免稅之適用,將追繳遺產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農業用地,繼承人於繼承之日起5年內,移轉予其他同為繼承之人並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因該農業用地仍屬同一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所有且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可免依該條但書規定追繳遺產稅,惟仍應自繼承日起列管5年;又繼承人如將繼承之免稅農地贈與自己之子女,因子女對該被繼承人並無繼承權,不適用前揭免稅規定,縱使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仍應追繳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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