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06/30-【綜所稅申報】106年度個人綜所稅可扣除的項目有哪些?
免稅額:每人每年88,000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132,000
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有利申報:
標準扣除額【單身】90,000、【已婚】180,000
列舉扣除額項目:
【捐贈】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
【保險費】每年每人24,000,健保可全額列報。
【醫療及生育】無限額;但受保險給付,不得扣除。
【購屋借款利息】限自用住宅,每戶每年300,000。
【租金支出】每戶每年120,000,與購屋借款利息二者擇一有利申報。
【災害損失】無限額;但受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份,不得扣除。
特別扣除額
【薪資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128,000
【教育特別扣除額】子女每人每年25,000就讀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除外。
【殘障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128,000
【儲蓄特別扣除額】每戶每年270,000
【財產交易損失】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為限。可遞延三年。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25,000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不論採所得合併計算稅額或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
106年度綜合所得稅速算公式一覽表 (單位:新台幣元) | ||||||||
---|---|---|---|---|---|---|---|---|
綜合所得淨額 | 稅率 | 累進差額 | 全年應納稅額 | |||||
0 |
~ |
540,000 |
× |
5% |
- |
0 |
= |
|
540,001 |
~ |
1,210,000 |
× |
12% |
- |
37,800 |
= |
|
1,210,001 |
~ |
2,420,000 |
× |
20% |
- |
134,600 |
= |
|
2,420,001 |
~ |
4,530,000 |
× |
30% |
- |
376,600 |
= |
|
4,530,001 |
~ |
10,310,000 |
× |
40% |
- |
829,600 |
= | |
10,310,001 |
以上 |
× |
45% |
- |
1,345,1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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