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12/08-【加班費】應雇主要求於颱風假配合加班所支領之加班費是否要課徵綜合所得稅?
個人因政府宣布颱風停止上班,而應雇主要求配合於颱風日加班所支領之加班費時數,是否受「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制?
依財政部74年11月13日台財稅第24778號函,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發生颱風及其他天然災害,經主管機關公布該地區為放假日,仍照常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
上揭所稱「規定標準」係指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舉例說明】
員工甲君在一個月之正常工作天已加班52小時,46小時部分的加班費依規定可以免稅,超過的6小時加班費則要併入薪資所得課稅,如果在颱風假日又加班了8小時,只要其所領的加班費符合勞基法的標準,這8小時的加班費仍然免稅。
提醒有上述情形之民眾,可自行檢視是否符合上開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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