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29 08:48:40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5/08/01-【夫妻綜所稅】夫妻所得可分開計稅,除有特殊原因外,依法仍應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賴小姐詢問:今(105)年5月間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夫妻所得是否可以分開申報,倘申報錯誤,應如何辦理更正?
自10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除因特殊原因外,仍應將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所得合併申報,僅計算稅額部分,由原「夫、妻及受扶養親屬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及「夫或妻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其餘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之2種方式,新增「夫或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之方式,並由納稅義務人就該三種計算方式選擇最有利者擇一申報。

進一步說明,所謂因特殊原因夫妻可以不用合併申報,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1.依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且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可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
2.依民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由法院酌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可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
3.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另取得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具暫時或緊急保護令,在該有效期間內,亦可檢付「暫時或緊急保護令」。

籲請民眾於今(105)年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倘無法律規定之特殊原因,其有與配偶分開申報者,請儘速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補更正報繳,以免查獲後遭補稅並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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