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03/25-【綜所稅-購屋借款利息】每一申報戶列舉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之規定
105/03/25-【綜所稅-購屋借款利息】每一申報戶列舉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之規定
納稅義務人林先生來電詢問:與配偶各購買A、B房屋,所支付之購屋借款利息各為10萬元及35萬元,於今年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如何認列購屋借款利息?
納稅義務人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應符合該房屋登記為同一申報戶之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並於課稅年度該申報戶之1人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每一申報戶以1屋及每年扣除數額30萬元為限。
林先生與配偶或受扶養親屬104年度若在A、B屋均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僅能選擇1屋列報,如選擇B屋所支付之購屋借款利息35萬元,因高於限額30萬元,故林先生申報104年度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為30萬元;若林先生與配偶或受扶養親屬104年度未在A、B屋辦竣戶籍登記,則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為0元。
進一步說明,購屋借款利息須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申報扣除,特別呼籲,如因貸款銀行變動或換約者,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支付之利息列報,應提示轉貸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及清償證明書等影本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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