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01/14-【地址變更】營業人遷移營業地址應辦理變更登記
105/01/14-【地址變更】營業人遷移營業地址應辦理變更登記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遷移原登記營業地址繼續營業,未於營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營業登記,一旦被國稅局查獲,除第1次通知限期補辦,即依限補辦者,免予處罰外;經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仍未補辦者,將處罰鍰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改正或補辦為止。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所轄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倘原申請之營業地址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請變更營業地址。
【舉例說明】
國稅局查獲其某營業人遷離原登記營業地址繼續營業,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該營業人主張商店還在營業且如期申報繳納營業稅並無違法,惟經查證原登記的營業地址已經出售給乙君,並已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為乙君住家使用,顯然已非於該址營業,卻未於營業地址發生變更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國稅局申請變更營業登記,經再次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仍未補辦,乃予處罰鍰1,500元。
營業人如有遷移登記營業地址繼續營業,應依規定申請變更營業登記,以免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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