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01/06-【貨物稅】總統公布增訂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
105/01/06-【貨物稅】總統公布增訂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
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業經 總統於本(105)年1月6日公布,將於同年月8日生效,主要增訂內容如下:一、條文生效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出廠6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及出廠4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CC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新汽車及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汽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5萬元,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4千元。
二、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上開規定之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亦適用上開規定。
財政部指出,該部與經濟部已就上開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及證明文件等相關事項訂定「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草案並辦理預告程序,相關規範內容可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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